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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高院出新规保护劳动者权益 中院基层法院可设立专门法庭审理劳动案件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0日11:18 大洋网-广州日报

  本报讯

  (记者刘旦 通讯员粤法新)劳动者今后因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犯而讨回“公道”将会更方便、快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昨天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案件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明确了在办理有关劳动者权益案件方面“一宽、二不、三快”的办案原则,此外,劳动者正常时间确无法出庭法院可安排夜间开庭。

  省高院人士解释说,“一宽、二不、三快”具体包括:为解决时效过短这一劳动者维权的“瓶颈”问题,要求全省法院对劳动者的60天申请仲裁期间应作有利于劳动者的理解,从宽把握;劳动者起诉的劳动争议案件一律不预收案件受理费、不收申请执行费;针对劳动争议案件案情简单、标的小,而劳动者对过高诉讼成本、过长诉讼期间在财力及心理上的承受能力又较低的现实,要求劳动争议案件必须快立案、快审判、快执行,即劳动者起诉的劳动争议案件单独排定且必须当天立案,案件的审理实行一个月的特殊审理期限,劳动者申请执行的劳动争议案件优先执行。《若干意见》还明确了有利于劳动者的举证、诉讼保证金制度,部分裁决的先予执行制度。此外,为促使劳动争议的和解,《若干意见》明确了劳动争议和解及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效力,如一方当事人直接向法院起诉,可由法院直接依当事人的约定快速处理。

  劳动者打官司不需预交案件受理费

  受理劳动争议案件数量特别多、审判任务特别重的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可设立专门的民事审判庭集中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受理劳动争议案件数量较多、审判任务较重的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可指定专门的合议庭集中审理劳动争议案件。

  人民法院收到劳动者起诉材料,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予当天立案并优先于其他案件单独排定开庭时间、开庭地点及审判人员。人民法院应当为有需要的劳动者提供节假日立案、预约立案等便民服务。

  劳动者起诉或上诉的劳动争议案件,劳动者不需预交案件受理费。劳动者败诉的,人民法院依劳动者申请可依法对应由劳动者承担的诉讼费用予以减免。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双方的劳动争议达成了明确的协议,后因款项的支付发生纠纷的,劳动者以债务纠纷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人民法院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劳动案件应于一个月内审结。

  人民法院对于举证能力较弱的劳动者应当加强诉讼指导,并可对劳动者的举证期限酌情从宽。人民法院必要时应当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不得轻易以劳动者证据不足或举证期限届满驳回诉讼请求。

  对于确实无法在正常工作时间出庭参加诉讼的劳动者,经其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可在夜间及节假日的合理时间安排开庭。

  人民法院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期间,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持续、大量拖欠劳动者工资,且准备或正在对资产进行藏匿、转移或变卖的,人民法院可根据劳动者的申请或依职权及时对用人单位的相应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对于申请财产保全的劳动者,如确因经济困难无法提供财产担保的,人民法院可减轻或免除劳动者的担保义务,确有必要的可由劳动者提供保证人担保。

  对于劳动者申请强制执行的劳动争议案件,人民法院可以不受执行立案顺序的限制,优先予以执行。

  劳动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生效劳动争议仲裁裁决或民事判决的,人民法院免收申请执行费;申请执行标的额较大的,可以减收申请执行费。

  劳动者申请强制执行生效劳动争议仲裁裁决或民事判决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执行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执行完结。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劳动争议案件终结裁决作出之前,裁决用人单位预先支付劳动者工资、医疗费的,用人单位不得就该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拒不执行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用人单位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务的,应优先以用人单位财产清偿劳动者的工资债权。为保护劳动者的基本生存权和维护社会稳定,劳动者工资债权还可优先于担保物权和其他优先受偿权得到清偿。

  人民法院对欠薪单位执行到的每笔款项,均应当自该款项进入执行款专户之日起三日内支付给被欠薪的劳动者。

  对劳动者申请执行的劳动争议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严格适用本院《关于对适用中止执行的若干问题的意见》,未经穷尽一切执行措施,不得裁定中止执行。

  用人单位有能力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劳动争议案件仲裁裁决或民事判决而拒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根据情节轻重对用人单位负责人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刘旦)(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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