置业公司“夺权”事件闹上法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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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0日12:17 兰州晨报 |
置业公司“夺权”事件闹上法庭静安置业原董事长状告两董事“篡权”城关法院今日开庭审理 本报讯(记者郝冬白)今年年初,兰州静安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发生“权力演变”事件,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吴衍康被“选”下了台。吴衍康认为此“权力演变”事件是该公司副总经理(公司董事)巩安林、该公司天水分公司经理(公司董事)令狐仲予等人“导演”的一次“篡权”活动,是不受法律保护的。而巩安林、令狐仲予却认为,该“选举”体现了广大股东的心愿,是合法有效的行为。吴衍康以侵权为由将巩安林、令狐仲予起诉到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吴衍康请求法院确认巩安林、令狐仲予组织的罢免原告董事的行为无效,确认两被告召集股东重新选举董事的行为无效。法院今日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据记者了解,该案件在我省尚属首例。原告:丢免和重新选举行为无效 吴衍康在诉状中称,2005年3月24日上午,在公司召开的股东换届选举大会上,当其做完工作报告后,公司一名董事突然站起来声称要发表意见,与此同时,巩安林也突然站起来,抓起瓷茶杯及烟灰缸砸向他,对其进行殴打,其伤情经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法医鉴定为轻伤。在他被送往医院救治后,巩安林、令狐仲予叫人将其办公室的大门用电焊机焊死。 3月28日上午,巩安林带领他人前往公司办公室,强行将公司的7枚公、私章及公司营业执照全部拿走。 3月29日上午,巩、令狐二人擅自下发通知召开股东大会,在仅有部分股东参加的会议上提出了罢免他董事的决议。 4月4日,巩、令狐二人临时通知召开部分股东大会,在会上提出了第二届董事会由7人组成,监事会由3人组成的议案。巩、令狐二人不按法律规定,要求股东投票,在没有提出任何罢免理由的情况下,临时罢免该公司的监事职务。 4月9日,巩、令狐二人组织召开股东会选举产生新的董事会成员。 吴衍康认为,巩、令狐二人违背有关规定,通过非法手段组织的罢免原告董事的行为和重新选举董事的行为依法应认定为无效。被告:选举表达了股东心愿 巩安林和令狐仲予在给法院的书面答辩状中认为,自从静安公司成立以来,吴衍康利用其担任董事长、总经理职务的便利条件,在涉及公司重大利益和股东重大利益的原则问题上,仍采取过时的国有企业的“一言堂”的管理模式。对于公司章程规定的属于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决定的事项,不召开股东会或董事会讨论决定,而是独断专行,为所欲为,所以罢免吴衍康是大多数股东的心愿。 巩安林和令狐仲予认为,此次换届选举的股东大会,是吴衍康领导的第一届董事会决定并以静安公司的名义通知召开的,会议的召集和主持都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所有参与投票罢免吴衍康董事,选举新一届董事会、监事会的股东,都是原兰州市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固定职工,也是改制后的静安公司的实际股东。 选举结果真实、有效。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代表公司行使法定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无论该决定正确与否、适当与否,其法律后果均应由公司承担。 巩安林和令狐仲予认为,他们是第一届董事会的成员,也是第二届董事会的成员,他们虽在维护股东利益的问题上与吴衍康有着不同的认识,但他们是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股东权利的。无论是罢免吴衍康董事的决定还是选举新一届董事会的决定,都是广大股东作出的。(来源:兰州晨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