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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岗职工打赢“除名官司”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0日12:17 兰州晨报

  兰州中院终审判决:兰州包装容器厂败诉并补发工资

  本报讯(记者陈霞)6月15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因企业欠缴职工养老保险金而引起的劳动争议案件作出了终审:维持一审判决,兰州月新包装厂必须为6名职工补缴社会养老保险费。

  刘某等6人均为兰州月新包装厂职工。近年来,由于企业效益不好,该厂根据生产情况,安排职工间断性轮流上班,并发给工资。

  2000年5月,刘某等6人被安排在家待岗。

  但该厂从2000年10月起,以刘某等人未在单位上班,劳动合同名存实亡为由,停止为他们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刘某等6人得知后虽多次与厂领导协商,但一直无果,遂于去年向兰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员会于2004年11月30日作出由兰州月新包装厂为刘某等6人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的裁定。该厂不服,于同年12月向城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讼诉。

  城关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刘某等6人与该厂之间的劳动关系至今仍是持续状态并未解除,企业暂时处于困难状况,不能作为拒绝为职工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的理由。根据有关规定,该厂必须为刘某等6人向当地社会保险、事业管理部门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对此判决,兰州月新包装厂依然不服,于2005年4月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来源:兰州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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