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刑偏轻是飞车抢夺屡禁不止主因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0日14:25 中国宁波网-宁波晚报 |
记者蔡铁锋 宁波晚报讯“不少妇女单身外出都不敢带包,有的带了也总是提心吊胆。”在宁波市人大常委会最近组织的司法评议调研座谈会上,慈溪市的几名宁波市人大代表对当地的飞车抢夺犯罪现象深表忧虑。然而,根据现行有关法律规定,飞车抢夺一般不以抢劫罪认定,而是以抢夺罪认定,对于飞车抢夺造成被害人伤亡以过失犯罪予以定性。慈溪市全国人大代表成央珍等指出,量刑偏轻是飞车抢夺屡禁不止的主要原因。 据介绍,近年来,慈溪市街面侵财类案件呈上升趋势。今年该市开展了反“两抢”行动,城区飞车抢夺现象减少,违法分子开始向乡村转移。 飞车抢夺社会危害极大,为何只能以抢夺罪论处?慈溪市司法界有关人士解释,按照《刑法》和高院有关司法解释,如果飞车抢夺的暴力是针对被害人财物而不是人身的,飞车抢夺不能认定为抢劫罪。如果飞车抢夺造成了被害人重伤、死亡等后果,依法应以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等定罪处罚。据介绍,抢劫罪的判刑起点是3年,最高可判死刑;而抢夺罪的量刑标准最低为3年以下,最高为无期徒刑。 慈溪市检察院公诉科有关人士认为,现行有关飞车抢夺的法律条款和解释相对滞后,操作性也不强,从而在某些方面造成打击不力。而广东省根据形势发展需要,于2001年9月规定“利用行驶的机动车辆强行夺取公私财物,足以危及被害人人身安全的,应认定为抢劫”;福州市也于2002年4月出台了类似规定。 记者从宁波市人大常委会了解到,今年宁波市“两会”期间,宁波市人大代表励顺良呼吁,应进一步统一各政法部门的执法标准,从严打击街面侵财类案件等犯罪行为,打造平安宁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