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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有所养老有所依 27条规定护佑青岛老人安度晚年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0日15:11 水母网

  “家家有老人,人人都会老。我市出台的新法规,解决了老年人在生活、医疗、婚姻等方面出现的新问题。”近日,我市首部保护老年人权益的地方性法规——《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法>若干规定》正式颁布实施,规定共27条。市老龄委办公室有关负责人介绍说,这些规定在具有较强的针对性 和可操作性。

  养老:失地农民有保障

  目前,我市城镇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医疗保障制度基本建立,但农村和失地农民的养老、医疗等还没有得到足够的保障。针对这一情况,法规规定农村集体土地被征用的,其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可以按照规定用于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医疗:医院定期要义诊

  针对老年人年老多病、就医不便的问题,法规要求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开展为老年人义诊活动,卫生部门、医疗机构应当普及老年医疗保健知识,各级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逐步完善社区卫生服务体系。

  赡养:老年自愿选择

  法规规定,老年人有自主选择养老方式的权利。鼓励和支持老年人自愿与其子女及其他亲属就赡养义务的履行签订家庭赡养协议。对单独居住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定期探望,并为其安排生活必需品,承担必要的家务劳动。对居住在外地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与其经常保持联系或者委托他人定期探望,及时了解老年人的生活、健康状况。

  婚姻:子女不得干涉

  老年人的婚姻,特别是离婚、再婚,往往会受到子女及其亲属的干涉,甚至是暴力干涉或者以不养老送终相要挟。

  法规规定,老年人的子女及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婚姻自主权利,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老年配偶分居生活,不得因婚姻关系变动而剥夺或者限制老年人的合法居住权和其他财产权。同时,支持老年人对婚前财产进行公证。

  打官司:实施法律援助

  对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案件,法规规定了老年人有获得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的权利,人民法院应当优先立案、优先审判、优先执行,并对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准予其缓、减、免交诉讼费用。法规规定,人民法院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生活困难的老年人,应其请求可以准予缓、减、免交诉讼费用:(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恤金的;(二)追索养老金、社会保险金、劳动报酬的;(三)作为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追索医疗费和物质赔偿的;(四)孤寡老人、农村实行五保供养的老人和国家规定的优抚对象;(五)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或者领取救济金的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维持的;(六)正在接受法律援助的;(七)其他应当提供司法救助的。记者芦智峰责任编辑:邱雁(来源:青岛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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