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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院出新规保护打工族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0日21:19 新华网

  劳动争议案一律不预收受理费、不收申请执行费因经济困难无法提供财产担保的可减免担保义务明确劳动争议和解及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效力

  劳动者因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犯而讨回“公道”,在广东将会更方便、快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案件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明确了“一宽、二不、三快”的办案原则,打工一族的权益有望得到更加有力的司法保护。

  “一宽、二不、三快”具体包括:为解决时效过短这一劳动者维权的“瓶颈”问题,要求全省法院对劳动者的60天申请仲裁期作有利于劳动者的理解,从宽把握;劳动者起诉的劳动争议案件一律不预收案件受理费、不收申请执行费;针对劳动争议案件案情简单、标的小,诉讼成本过高、诉讼期过长,而劳动者财力及心理承受能力较低的现实,要求劳动争议案件必须快立案、快审判、快执行,即劳动者起诉的劳动争议案件单独排定且必须当天立案,案件的审理实行一个月的特殊审理期限,劳动者申请执行的劳动争议案件优先执行。

  《意见》明确了有利于劳动者的举证、诉讼保证金制度,部分裁决的先予执行制度。考虑到部分经济困难的劳动者申请财产保全的需要,《意见》规定如确因经济困难无法提供财产担保的,人民法院可减轻或免除劳动者的担保义务,确有必要的可由劳动者提供保证人担保。此外,为促使劳动争议的和解,《意见》明确了劳动争议和解及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效力,如一方当事人直接向法院起诉,可由法院直接依当事人的约定快速处理。

  据了解,广东劳动争议案件近年来增幅较大,2002年至2004年共受理67093件,是前一个三年的2.5倍。仅今年1至5月,全省法院共受理9451件。为进一步提高案件审判的质量和效率,广东法院探索劳动争议审判专业化,在全省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中,根据案件数量的实际情况分别设立专门民事审判庭、指定专门合议庭,或指定专门的民事法官集中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贺信高亮陈吉生)

  链接 《意见》的部分内容

  人民法院对于举证能力较弱的劳动者应当加强诉讼指导,并可对劳动者的举证期限酌定从宽。

  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应当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不得轻易以劳动者证据不足或举证期限届满而驳回其诉讼请求。

  对于确实无法在正常工作时间出庭参加诉讼的劳动者,经其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可在夜间及节假日的合理时间安排开庭。

  人民法院收到劳动者起诉材料,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予当天立案并优先于其他案件单独排定开庭时间、开庭地点及审判人员。(来源: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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