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告倒“越权”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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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1日01:55 现代快报 |
官司打赢了,获赔的钱却让律师交了“公”。南京的乔先生怎么也想不明白,自己花钱请的律师,胳膊肘怎能往外拐呢?一怒之下,乔先生把这个律师事务所和受托律师告上了法庭。6月17日下午,南京鼓楼区人民法院就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律师尝到了败诉的滋味。 乔先生原系南京某公司的副经理。2004年6月7日上午,伍某的亲属与该公司工作人员发生纠纷,上来助战的伍某将乔先生的头部击伤,经法医鉴定,乔先生的损伤程度构成重伤。2004年8月,乔先生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伍某进行巨额赔偿。 乔先生随后与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签定了委托代理合同,律师事务所安排律师蔡某出庭为乔先生诉讼,值得一提的是,蔡某是该公司的法律顾问。 后经法院调解,乔先生与伍某达成一致意见,由伍某赔偿乔先生各项损失6.3万元。协议达成后伍某分两次赔偿了乔先生6.3万元,这两笔款项均由蔡律师代收。 事后乔先生向律师要钱,可律师称6.3万元赔偿款已经给付了乔先生所在的公司,理由是他受伤后公司支付了大笔医疗费用。乔先生不依,经多次交涉仍拿不到属于自己的那6.3万元,无奈之下他将该律师事务所及蔡律师告上了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合同法》明确规定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时,应当经委托人同意。本案中,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作为受托人,指派蔡律师为乔先生伤害赔偿案中的代理人,故蔡律师的行为系其职务行为。蔡律师事前未经乔先生授权,擅自将以乔先生名义收取的6.3万元赔偿款,交予第三人,事后亦未经原告追认,其行为构成超越代理权的无权代理,违反了我国法律规定,故法律后果应由受托人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承担。通讯员李自庆记者朱俊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