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公示和处罚告知完全两码事(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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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1日02:21 新京报 | ||
比较而言,违章105次的杜先生和97次的田先生就远没有笔者这么幸运了。 笔者原来一直把造成本人损失的责任归到工行方面,现在看起来,交管部门其实也有责任。如果15天缴纳罚款的期限过了,交管部门能书面告知还没有缴纳罚款的所有司机,司机的损失就可以减少到最低。 笔者在美国生活多年,虽然没有违章经历,但是还是有过接受和交管部门性质类似的其他政府机构的服务体验。比如,美国人的纳税意识很强,并且每个纳税人所在的单位也会在年底为雇员出具全年的收入汇总,以提醒雇员。但是美国的税务部门依然会履行他自己的告知义务,在每年报税期限前都会信函提醒,如果你要求,他们还会给你免费邮寄申报表格。在互联网和电话网络发达的美国,这种政府部门以信函“及时告知”纳税人的例子还有很多。 笔者认为,公示和告知是两个概念。前者是以信息的发布者发布出信息为目的,比如某公司丢失了一张转账支票,该公司并不知道该支票在何人手中,所以只能以公示的方式告知所有的人该支票作废。而告知是以信息的接收者接到信息为目的,在交通违章的例子中,交管部门对司机违章的具体信息了如指掌,就有义务让司机以其能接受的方式知道。虽然交通违章记录上网是一个既经济又快捷的方式,但毕竟互联网对很多中国人来说还是陌生领域交管部门在没有进行调查和培训的情况下,不能想当然认为所有的司机都具备上网的条件和上网知识。记录上网,只能说明我们的交管部门尽到了公示义务,而没有尽到告知义务。 也许交管部门说了,除了上网,还有以电话或者到交管部门来查询的方式可供选择。可是,怎么可以要求一个自认为从来没有违章的司机主动去查询呢? 就像一个健康人,怎么会三天两头跑医院要求查这查那呢?司机们的确有责任随时关注自己的违章行为,但是这并不能减轻主管部门的告知义务。这应该是两回事。 谢海珠(北京市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