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冤案和错案无实质区别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1日02:21 新京报

  虽然在人们的一般认识里,“冤假错案”是一个具有整体性的概念。但昨日《新京报》刊发的评论《必须区分冤案和错案》似乎给我们提供了一个新的“视角”,作者从程序正义的理念推断出:正确的案件也可能是冤案,错案不一定是冤案。只要司法者遵守了法律程序,即便出现了冤案,也不应像错案一样追究责任。

  不难看出,作者对冤案和错案的划分,其实证意义似乎也只是局限于司法内部责任追究方面,司法者可以因严格遵守程序而免除对实体失察的责任。维护程序正义固然没错,也有利于提高司法者的积极性,但我们需要追问的是,这种区分法对于刑事案件的当事人乃至社会公众又有什么实质性的意义和影响呢?它对于提高司法者的职业操守和办案能力,切实防范一切侵害公民合法权益事件的积极意义又有多大呢?

  对于冤假错案的受害人来说,无论案件处理是在程序操作还是实体审查上出了问题,给他们造成的损害后果都是一样的,这也决定了国家对于此类案件均应承担相应责任。冤假错案对于国家法制和司法公正的破坏效果也是基本相同的。正因为如此,从维护法制和保护公民的角度来看,对于程序违法或实体违法的案件都应当努力避免,而这又无疑有赖于司法者在这两方面都能够保持高度审慎态度和责任心。司法活动关系重大,理应追求程序正义和实质正义的统一,而不可将二者割裂或偏废。对程序或实体违法案件都应设置相应的责任追究机制。即便是遵守了既定的司法程序,但若在实体审查方面确有过错,有关人员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墨帅(北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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