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激信访可构成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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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1日02:59 新晚报 |
本报讯(记者陈云朋)修改后的《信访条例》已于5月1日起施行。日前,就市民关心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市信访办的工作人员。据介绍,新《信访条例》有六大“亮点”: 一、过激信访构成犯罪将追究刑事责任。《条例》规定了有关维护信访秩序的措施:对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堵塞、阻断交通,携带危险物品或管制器具等六类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信访问责制度。《条例》规定,信访事项应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有关部门对信访人不能推诿塞责。对信访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要按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三、细化信访便民原则。《条例》规定,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还规定了行政机关负责人信访接待日制度。 四、依法保护信访人。《条例》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违反规定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信访绩效纳入公务员考核体系。此条规定有助于信访部门完善公务员队伍的考核机制,避免行政机关超越或滥用职权,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 六、疑难信访事项可举行听证。《条例》规定,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听证应公开举行,通过质询、辩论、评议、合议等方式,查明事实,分清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