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形式公正,“合理”从何谈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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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1日05:03 中国青年报 |
媒体报道北京交大女生举报该校“教授泄题”事件后,引起公众对研究生招生中教授权力问题的思考。有人将此例与前不久发生的陈丹青事件比较分析后认为,教授应当有较大的权力:“让他们在一定名额限制的基础上,喜欢招谁就招谁,由每一个导师自己采取任何办法从报名者当中选拔学生。”同时,采用“由学校组织力量考核这些学生并决定是否准予毕业”这种宽进严出的方法,或是通过教授“珍惜自己的权力和名誉”进行自律。(蔡永飞《从“教授泄题”事件看研招中教授的权力》,“青年话题”6月17日) 这是一个很有代表性的观点,但却建立在个人道德自律和假定个人的判断能力准确的基础上。这种观点对目前我国教育与招生体制改革,有百害而无一利,是一种很不合理的设想。 教授个人的道德品质和选拔能力是靠不住的。从前者来看,没有制约的权力必然走向腐败,这是一条永远不变的规律。教授也不例外,个人品质与专业能力和水平无关,这是不需要太多论证的简单道理。从教授对学生学术潜力和培养前途的判断能力来看,这种伯乐相马式的选拔方法也具有很大有偶然性,即使从专业角度考虑也是一种冒险。 招生是行使公权力,要符合公权力的行使规律。教授本人实际上是在代行国家行使的行政权力。任何参加考试的公民,有要求公权力行使必须公平、公正、公开的权利,其理由不仅是已有法律规范规定的结果,还有实质上的原因:研究生学习期间占用的是国家的教育资源,教授带研究生用的是纳税人的钱。教授招研究生不是农村的个体木匠带徒弟,可以“喜欢招谁就招谁”,而要对国家和民众负责。 要达到公正招生,理想的做法当然是既能够有一种统一的方法使形式公正;又能够在选拔的实质标准即设计的考试内容上也科学合理。对于后者,只能是相对公正;但对于前者,却可能做到绝对公正,即一个专业的考生在同一时间、地点、考同一套试题,根据分数的高低进行录取。西谚说:“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这就是所谓形式正义,也叫程序正义。 社会正义的理想或曰“最好”模式,是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都能实现。但是实质正义,往往由于个体的复杂性而不可能实现。就招生而言,必须假设每一个教授的品质和选拔能力都没有问题,但这样的教授是神而非人。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二者不可兼得时,形式正义优先。这虽然不是最好模式,却是“最不坏”的模式。 陈丹青事件的本质,是实质标准的设计不合理。即对于从事艺术工作的人而言,过多的要求外语程度,以一种不合理、不必要的要求排斥了真正的艺术人才;而北京交大教授泄题事件的本质,是形式标准不合理。即教授出题后,没有必要的保密措施,导致权力滥用,是行使公权力时的渎职,这必须通过完善形式标准加以纠正。探索出一套既能公正选拔人才,又能不因考试的统一性而限制有学术个性和学术能力的人才,是一件很艰难的事情。我们应当在坚持形式公正的前提下,努力去探索实质上也相对公正的研究生考试之路。 作者:高一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