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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1日05:04 中国青年报

  举报人权利受到侵害

  法律没有规定救济手段

  北京市开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郭建萍

  我国的宪法、刑事诉讼法都规定了举报人、证人举报和作证的权利,最高人民检察院、中纪委、监察部等部门也有相关的文件涉及保护举报人、证人的权利,但最关键的问题是,目前没有规定当举报人、证人的权利受到侵害时,如何救济。(本报记者刘世昕整理)

  举报人权利意识正在觉醒

  从权利义务对等角度构建证人保护制度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 刘品新

  鲍宇和另外两名举报人与交通银行之间的争论,从微观上说,可能是鲍宇和另外两名举报人在当地生活遇到困难,必须寻求法律和国家的帮助和保护;而从宏观上,或从更高层次上说,他更愿意理解为我国证人权利意识的觉醒。

  依据法律,广义的“证人”包括举报人、证人以及鉴定人。因此,鲍宇和另外两名举报人的相关权利诉求应该归于法律上的作为“证人”的权利诉求。

  以前,无论从法律上还是意识上,人们普遍认为,“作证”更多地是为国家履行义务,没有很强烈的权利意识。但现在法制环境发生了变化,我们正处于走向权利的一个时代,人们的权利意识越来越强,越来越强调权利义务对等,这就要求我们对证人的权利有相应的规范。

  一般来说,很少有人打击报复证人,但时至今日,打击报复证人的现象已经较多了,而且,对证人的打击报复,有的来自当事的自然人,也有的来自公检法司等国家公务人员,后者的威胁有时比前者更“可怕”。在这种情下,有关部门应该用新的思路来调整证人作证制度,从权利义务对等的角度来构建证人保护制度。

  目前,中国在证人保护方面,多是宣示性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他列举了4点,一是法律规定不是很具体;二是没有相关的机构去保护;第三缺少经费;第四是有些司法机关因为需要证人的合作,也做一些保护的事情,但很多时候,他们的保护并不能一直进行下去。

  从一些案例看,国内对于证人保护的问题很多,不能对证人进行有效的保护。按照国外的“成熟管理办法”,案子出来以后,首先要审批,即审批要不要给予当事证人必要的保护以及怎么保护等等。而目前在我国,这些都没有办法去操作。就拿此案当事的交行来说,“即使想保护,但没有钱,没有权力,怎么来保护?”这就会造成负面影响,其结果是“证人”不敢作证。

  除了证人保护之外,关于证人的经济补偿、豁免权、特免权等许多证人的权利问题,在我国的相关法规中,目前都没有可操作的规定。

  (本报记者 万兴亚 实习生 杨思远整理)

  建议对举报人进行特殊保障

  有媒体报道说,2004年3月,全国政协委员、河南省监察厅副厅长储亚平向全国政协十届二次会议建议,建立举报人特殊保障制度。“很多举报人愿意检举贪官,但当纪检部门真要去查时,大部分人却又不敢站出来说话了。”储亚平说,这说明我们缺乏保护机制,举报者没有安全感。反腐败工作要往前推进,关键是要把民众的积极性调动起来。

  储亚平建议尽快出台《举报法》,对举报贪官者进行全方位的法律保障。一是保密,对举报人的姓名、住址、身份等基本情况,举报机关不得泄密、失密,对泄密者从严查处。二是严厉惩处打击报复行为,从党纪、政纪处分到民事、行政责任,直到追究刑事责任。三是建立举报人特殊保障制度,举报人因举报重大案件线索而遭受打击报复,存在危险的,有权获得特殊援助。(本报记者刘世昕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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