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度核查制度 防止“带病提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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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1日05:18 人民网-人民日报 |
本报呼和浩特6月20日电 记者岳富荣报道:内蒙古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近日制定了《落实廉政责任制,切实解决干部选拔任用中几个突出问题的若干意见》,从建立健全干部选拔任用和管理监督机制入手,切实解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突出问题,从源头上防治腐败。 《意见》特别强调:凡是“带病提拔”的干部,都要核实其选拔任用过程,确实存在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问题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建立年度核查制度,对当年被查处的县处级以上干部的选拔任用过程要认真组织核查。 按照《意见》规定,所谓“带病提拔”,是指在处分影响期内提拔的;执法执纪机关正在了解核实问题过程中提拔的;举报不断,反映比较强烈,问题未搞清楚而提拔的;本地区本部门发生突发事件和重大事故,本人负有责任而提拔的;违法违纪行为是在提拔前发生的等情形。 《意见》还提出其他四条具体措施:凡是给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干部、组织人事部门干部送钱或其他贵重财物的,一律按“买官”对待;属于“买官”的,一律先免去职务,再依据规定处理。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干部、组织人事部门干部收受金钱或其他贵重财物的,一律按“卖官”对待,严肃查处。凡是在民主推荐和选举中个人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的,一经查实,已经提拔的要从领导岗位上撤下来,情节严重的移送执纪执法机关处理。凡是违反《干部任用条例》规定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一律无效,由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予以纠正。上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要监督纠正情况,并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凡是本地区本部门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严重,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行为查处不力的,要追究该地区该部门主要领导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人民日报》 (2005年06月21日 第十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