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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行“脑死亡”标准更为科学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1日05:19 人民网-人民日报

  本报北京6月20日讯 记者王淑军报道:人的死亡究竟是以“心死”还是“脑死”作为标准,医学界和伦理学界一直争论不休。北京大学等17所高校医学、法学、伦理学等相关领域共36名专家,在他们共同编写并于近日出版的《脑死亡———现代死亡学》一书中,明确提出“脑死亡=死亡”的观点,这意味着学术界大多数专家倾向于以脑死亡作为最终死亡判定标准。

  今天,该专著在京举行首发式。主编该书的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陈忠华教授表示,脑的统领性、损坏后的不可恢复性、全脑功能的不可替代性、脑的不可移植性这四大特点决定了“脑死亡=死亡”。脑死亡比心脏死亡更直接、精确、科学、合理。而我国长期以来受传统观念的影响,临床上习惯以“心脏搏动停止”作为死亡的标志,限制了急救医学的发展,也给司法、社会等领域相关的认定带来太多的困惑。

  中国科学院院士裘法祖认为,近年随着呼吸循环复苏技术、心脏人工替代技术的迅速发展,特别是心脏移植和心肺联合移植技术的成熟,心脏死亡在人类死亡判定中的权威地位已经彻底动摇。现代医学认为,代表人体生命的首要生理特征是呼吸功能,而主宰呼吸功能的神经中枢是脑干。一旦脑干死亡,一切脑干反射以及呼吸功能将全部消失。

  专家们认为,我国推行脑死亡判定标准已是大势所趋。但由于脑死亡涉及社会学、伦理学等诸多问题,法学家孙东东认为,根据国情,现阶段应提倡和逐步实施心脏死亡和脑死亡标准并存,由患者在生前自愿选择。

  据介绍,从1959年法国学者首次提出脑死亡概念起,脑死亡标准已逐步取代心脏死亡标准成为死亡判定的标准。目前,全世界约有80个国家和地区颁布了成人脑死亡标准。

  《人民日报》 (2005年06月21日 第十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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