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台湾地区三级法院首次认可大陆裁决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1日07:22 红网-湖南日报

  据新华社上海6月20日电(杨金志刘怡如)日前,上海海事法院对浙江纺织品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诉(台湾)立荣海运股份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无单放货纠纷案作出的判决,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后,由台湾地区三级法院裁定在台湾地区生效。这起案件是台湾地区的法院认可祖国大陆的法院之裁决的首例案件,并在台湾正式进入债权执行阶段。

  2000年11、12月,浙纺公司委托立荣公司运输21票总价为260多万美元的服装至伊拉克。立荣公司在没有收回正本提单的情况下将货物交于他人,致使浙纺公司无法收到货款。2002年12月,上海海事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其应向浙纺公司承担因无单放货造成的货款损失260万余美元和退税及利息损失人民币311万余元。2003年9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一审判决。浙纺公司遂向台湾地区法院申请执行。

  2004年8月,台湾桃园地方法院审查后,裁定对上海海事法院和上海市高院的判决予以认可。长荣公司不服,向台湾地区高等法院提起抗告。台湾地区高等法院审查后,再次依据《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认为上海的法院的判决“并无违背”该条例的相关规定,台湾法院对判决只能进行程序性审查,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是否正确不属审查范围。长荣公司的抗告因此被裁定驳回。此后,长荣公司又向台湾地区最高法院提起再抗告。2005年5月19日,台湾地区最高法院裁定长荣公司的再抗告不合法。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
免费试用新浪15M收费邮箱 赶紧行动!
缤 纷 专 题
头文字D
头文字D精彩呈现
疯狂青蛙
疯狂青蛙疯狂无限
图铃狂搜:
更多专题 缤纷俱乐部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