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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拟收“资源占用费”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1日07:22 红网-湖南日报

  据新华社广州6月20日电(记者张虹生吴俊)“我国用了全世界31%的煤炭,29%的钢材,8%的石油,45%的水泥,创造了全世界4%的GDP,数字反差太大!”在此间举行的安全生产万里行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李毅中对我国目前高能耗的经济增长方式提出质疑,并强调国家将调整煤矿“资源费”,遏制“透支性开采”导致的资源严重浪费。

  我国目前煤矿开采当中的资源浪费现象惊人。数据显示,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煤矿回采率平均只有35%,一些乡镇煤矿回采率仅仅只有15%,有些甚至低至10%。

  李毅中说,为了遏制“透支性开采”造成的资源浪费,国家将调整现有的“资源补偿费”制度,让矿主的经济利益直接与矿藏存储量挂钩。今年6月1日,发展改革委向国务院提交了《关于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李毅中透露,该意见其中有一条就是,拟把煤矿矿藏资源费的收取,由现在的以产量和销售收入作为基数,改变为以储量为基数。例如,一个投资者占用了一定的煤炭储量,必须在获得开采权之前就缴纳一笔“资源占用费”,而不是像现在这样等采出煤炭以后再缴纳“资源补偿费”。

  据了解,按照发展改革委的这份指导性意见,投资者如果要取得某个煤矿的开采权,必须先通过类似竞买的方式,先行向国家缴纳一笔“资源占用费”。这在某种意义上意味着明晰了煤矿的产权,让投资者的收益和需要投入的成本以及应该承担的风险相均衡。煤矿投资者尚未开采即预付了大笔“资源占有费”,为了收回成本和赚取利润,必然想方设法增加安全系数以延长开采周期。否则,一旦发生矿难事故或资源枯竭,他们的投资将前功尽弃。

  李毅中认为:“对政府来说,这回收了之前的投资,可以拿这笔钱去作进一步的勘探,也可以拿这笔钱作煤矿枯竭后的转产和职工安置。对于矿主来说,尚未开采即缴纳大笔资源占用费,也促使他们精心设计,精心开采,提高回采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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