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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履职不得接受赞助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1日07:36 华商网-华商报

  近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出台关于加强和规范全国人大代表活动的若干意见,意见共15条,明确全国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既是执行代表职务,也是知情知政、掌握第一手材料,为出席大会会议,审议各项报告和议案做准备的过程。

  意见规定,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以集体活动为主,以代表小组活动为基本形式,活动一般在原选举单位的行政区域内进行。代表每年年末进行一次集中视察,年中进行一次专题调研。

  代表可以通过由代表小组召开座谈会、代表电子信箱和人大网站等方式,听取和反映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代表要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要把依法执行代表职务与从事个人职业活动严格区别开来,不得借执行代表职务进行个人的职业活动;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活动,不得接受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出资赞助。

  代表对于人民群众递交的申诉、控告和检举等信件,可以当面反映这方面的问题,可以交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转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处理,并由有关机关、组织负责答复。代表个人不干预司法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代表对涉及个人和亲属的具体案件应当回避。

  要逐步增加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经费。代表依法参加活动,其所在单位、部门必须依法给予时间、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等各种保障。各省级人大常委会可以在其办事机构和定员编制内设立全国人大代表联络处,根据本选举单位全国人大代表人数的多少,确定一至数名工作人员。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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