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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服务员送餐遭强暴状告餐馆索赔5万多元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1日07:43 海南新闻网-南国都市报

  本报海口6月19日讯(记者纪燕玲)一女服务员送餐后遭客户强奸,客户被判有期徒刑四年。刑事案件结束后,一场民事官司在女服务员与单位之间展开,女服务员做出了向单位索赔的决定,案件开审时,餐馆是否应当承担赔偿成为争议的焦点。

  送餐遭老乡侵犯

  杨某大专文化,是一名个体户,他经常到海口的一家家乡口味的饭店吃饭。去的次数多了,杨某认识了饭店的服务员张某,两人都是老乡。

  2004年8月2日晚上8点20分左右,杨某打电话到饭店订餐,并点名让张某送餐。张某乘坐出租车到杨某的住处,将餐饭送给杨某后,杨某并没有马上付钱,拖住张某。

  20分钟后,杨某吃完晚餐,强行将张某拉到他的办公室,并要求张某进卧室。张某不同意,并对杨某苦苦哀求。在张某的哭泣、挣扎中,杨某脱掉张某的衣服、袜子,强行与张某发生了性关系。

  当天晚上11时许,张某回到宿舍,看到女友小刘不禁抱着她哭了起来。她的男友也看到这一幕,问张某为何如此伤心,张某只是哭泣却不说话。

  直到第二天上午,张某才告诉父亲遭遇杨某侵犯。愤怒的父亲打电话向110报警。民警在张某的带领下,到现场将杨某抓获。

  秀英区法院一审判决杨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杨某不服提起上诉。日前,海口中院终审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

  索赔5万多元

  刑事官司结束了,一场民事官司在张某与单位之间展开。张某没有在审判杨某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而是决定向餐馆索赔,“如果当初指派男服务员送餐,就不会发生这样的事了”。

  近日,美兰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张某向餐馆索赔医药费、误工损失、精神损失等共54588元。

  张某说,她为餐馆打工,对单位的指派,只能接受和服从。她是未成年少女,晚上8点多被要求送餐到异性处,餐馆对其中存在的危险是明知的,但餐馆在指派她送餐时却没有采取任何防范措施,由此造成悲剧的发生。她受辱后,餐馆没有发现她明显异常的举动,也没有给予安慰和人道同情,直到第二天上午,她的父亲得知此事,责令负责人前来解决问题。

  张某说,如果当时餐馆指派男员工去送餐,或者在送餐时再指派一人陪同,就不会有悲剧发生。她受辱之后,无法参加工作,要进行相当长时间的心理调整。餐馆对她遭受严重侵害负有过错,应承担过错责任。

  餐馆:我们不应该是被告

  对于张某的说法,餐馆提出了不同的看法。海南尚濠律师事务所费旭燕律师作为餐馆的代理人出庭。餐馆辩称,张某当晚接到杨某的电话后,直接去厨房点菜之后直接送给杨某。因此,有关送餐行为的过错和责任问题只能在杨某和张某之间。餐馆没有指派和命令她,对于杨某提出的送餐要求完全可以拒绝,因为她是领班,是餐馆前台管理人员,点菜及送餐都是她本人做主,是她职权范围内的事,况且根据种种情况表明,她事前就知道杨某的品质,但是她还是缺少应有的警觉和戒备,因此只能证明她有重大过错。

  餐馆同时辩称,张某在事发时已过了17周岁,根据《民法通则》有关规定: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事发当晚,前台经理等人见她情绪不好,还请她吃了夜宵,但张某没有告诉她们真情,没有确切的消息,餐馆怎么给安慰。

  餐馆认为,他们不是侵权人,不应该成为精神损害赔偿主体。餐馆同时提出,追加杨某作为本案的被告。

  该案当庭没有宣判。

  作者:纪燕玲

  (来源:南国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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