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状告前妻讨要儿子探视权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1日08:12 潇湘晨报

  本报讯因见不到儿子,李某苦恼不已,于是将前妻告上了法庭,请求获得探视的权力。昨日,长沙市开福区法院对这起“探视权案”作出一审判决:依法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

  原告李某与前妻罗某于1993年调解离婚,当时10岁的小孩由李某抚养。但在1994年,李某却因犯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年。在李某服刑期间,儿子便一直随其母亲罗某生活。李某刑满出狱后,想见儿子,便去罗某的工作单位向罗某询问儿子的联系方式,但没有得到答复。

  今年5月,李某将前妻罗某告上法庭,诉称:他出狱后,去探视小孩时,遭被告阻挡,被告的行为侵犯了他的探视权,违反了《婚姻法》的有关规定,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不得妨碍其探视儿子的权利。

  法官释疑:我国《婚姻法》关于对小孩探视权的规定,是基于未成年子女在由一方抚养的情况下,为保护另一方及被抚养人的权利而制定的。该案中,原告李某诉被告罗某主张对小孩行使探视权,由于儿子在4年前年满18周岁,已属成年人,且并无身体和智力障碍导致不能自立需要监护的情况,已不存在应由被告罗某负协助探视义务的情由。原告未提供被告存在妨碍其行使探视权的行为事例与证据,且原告与儿子之间的联系与接触完全取决于原告本人和儿子个人自愿。原告的主张已超过我国法律规定的调整范围,即原告的诉讼主张与被告的法定义务之间已无关联性,故法院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周喜丰铁 笔 赛 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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