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卫生院不得开展引流产手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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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1日08:30 中国宁波网-宁波日报 |
宁波日报讯(记者蒋炜宁)昨天,记者从余姚市卫生局获悉:该市对B超诊断和引流产手术作了新规定,所有乡镇(街道)卫生院一律不得开展引流产手术。 为依法规范B超诊断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杜绝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活动,余姚市卫生局针对非医学需要的B超诊断和引流产手术行为,出台了建立机构准入、实行凭证引产、严格登记管理、实行信息报告等4项管理制度。 这4项制度的具体要求有:对具备开展终止妊娠中期以上妊娠手术资格的医疗机构,依据助产技术服务基本标准进行实地审核后予以确认,规定乡镇(街道)卫生院一律不得开展此类手术;要求承担施行终止中期以上妊娠手术的医务人员查验医学意见书或生育证明、计生部门出具的同意终止妊娠证明后才可施行手术;各医疗保健机构建立B超登记备案制度、B超技术人员档案制度和孕妇B超检查登记本、人工终止妊娠登记本。B超室门口统一悬挂“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禁止非操作人员入内”的醒目标志,妇科门诊或计划生育手术室等显著位置悬挂“禁止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醒目标志,并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各医疗保健机构应定期向市妇幼保健所报告婴儿出生、死亡、终止妊娠手术人数,对无证分娩、引产的应及时通报计生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