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土地违法案件立案规定出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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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1日08:44 法制日报 |
本网讯记者杨燕生为让普通百姓积极举报土地违法行为,建立公开的土地违法立案标准,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日前印发了《土地违法案件立案规定》,对土地违法案件立案流程及立案标准等均作出明确规定,强化对土地执法行为的监督。 据有关人士介绍,土地违法案件是指行为人的行为违反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应追究行为人法律责任的案件。《规定》要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上级交办、其他部门移送和群众举报的土地违法案件,应当受理。符合下列条件的土地违法案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案。一是有明确的行为人;二是有违反土地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事实;三是依照土地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四是属本部门管辖和职责范围内处理的。 《规定》特别强调,在土地违法案件立案工作中,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人员存在徇私舞弊行为,致使应予以查处的土地违法行为未能得到及时查处的,应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按《规定》,有下列行为者,要依照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立案处理: 一、以牟利为目的,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或其它土地20亩以上或非法获利50万元以上的;二、非法占用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的;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10亩以上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30亩以上,或其它土地50亩以上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在30亩以上,并且出让价额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额标准的60%的,或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价额在30万元以上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