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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走租金379万 "坚石案"主犯被判无期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1日08:44 法制日报

  “坚石案”主犯合同诈骗被判无期

  本网记者 王晓雁 通讯员 王文波

  曾轰动全国房地产业的北京坚石房地产公司诈骗案两名犯罪嫌疑人于波、蔡敏的审理今天有了一审结果。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合同诈骗罪、伪造居民身份证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于波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蔡敏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证人近600人公诉机关提供的案卷90多份

  31岁的于波是黑龙江省铁力市人,大专文化,原北京坚石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化名司正、周占魁、吕宜柱。27岁的被告人蔡敏是于波的女友,重庆市人,高中文化,曾在北京坚石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任出纳员。2003年,注册资金1000万元的北京坚石房地产经纪公司被评为北京首批“放心中介”,但就在同月,这家放心中介却在一夜之间“人去楼空”,身为公司法人代表的于波与其女友蔡敏卷走了业主的大量租金后逃匿,后被公安机关抓捕归案。

  于波、蔡敏涉嫌诈骗一案涉及证人近600人,仅公诉机关提供的案卷就有90多份,一中院曾两次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在今天宣判时,法院认定了于波和蔡敏的如下犯罪实事:2003年6月,被告人于波以有偿股份转让的方式,拥有并经营北京坚石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坚石公司)。同年6月至10月,被告人于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蔡敏等人,利用坚石公司的名义,指使并用高额提成诱使公司雇员,采取以高额租金诱骗房主出租房屋、向房主支付少量房租,再以低额租金诱骗房客租入房屋、向房客收取多月房租,即“高进低出”、“短付长收”的方法诱骗房主冯某、房客陈某等516人次,分别与坚石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骗取房屋租金及其他费用共计人民币379.9万余元,于波、蔡敏用于个人挥霍及支付高额提成等。被告人于波、蔡敏作案后卷款潜逃,为逃避侦查、掩盖罪行,指使他人分别以周占魁、吕宜柱的名字伪造了居民身份证各一张,并使用了该两张居民身份证。

  于波庭上否认诈骗,辩称“高出低进”是企业经营新理念

  在庭审时,于波矢口否认其在房屋租赁过程中实施了诈骗,一口咬定检察院的指控与事实不符。他辩称,自己从1996年来京创业,一直从事房地产经纪行业,并于2003年6月经潘某转让,成为北京坚石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于波虽然承认在公司的经营和运作过程中存在“高进低出”的情况,但他为自己辩解说,“高进低出”是他经过对房屋租赁业市场研究分析后创造的一种企业经营新理念。

  证人揭露“经营策略”实为钻法律空子迅速骗钱之术

  曾在坚石公司工作的冯某、刘某、唐某等多人证实:2003年7月,于波制定了公司的经营策略,就是与出租房子的房主签订1年的租赁合同,争取2个月的免租期;再与租用房子的房客签订3个月的合同,收取租房者3个月的房租;给房主1个月的房租,然后就以各种理由跟房主找茬,撕毁双方签订的合同。这样就有利润还不违法,如果房主投诉也不过一般的经济纠纷,也不会对公司的太大影响。

  2003年8月初,于波召集全体部门经理会,让各个分支机构尽快将手中掌握的房源低价出手,尽快回收资金;于波许诺给各部门的提成由原来利润的50%提高到营业额的50%,给业务员的提成由原来利润的10%提高到流水的10%,以刺激攫取钱财的速度。50多天中,仅西客站一个分部营业流水就达50万元,在这个部门担任经理的冯某一个人就拿了19万余元的提成款,除了给业务员及文秘提成3万余元,50天一个人就挣了16万元。事后,冯某坦言,这样快的挣钱速度,连他都觉得不踏实,感觉钱来的太快了。

  想用变更法人代表躲避追查

  于波对这种所谓经营策略的欺骗性质自然心知肚明,2003年7月份,于波让段某担任公司的法人代表,并说当两个月再换过来,因为有关部门要查公司账,来回变换法人代表就能给查账制造困难,并许诺给段某10万元好处费。同年10月,于波又找到王某,让其担任公司的法人代表,并到工商局办理了法人代表变更手续。当人们发现上当受骗时,有的向公安机关报案,有的向法院起诉,见大势不好,做贼心虚的于波与蔡敏于11月20日携巨款外逃。

  法院认定是恶意不履行合同卷款逃匿构成合同诈骗罪

  一中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于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与房主、房客签订、履行房屋租赁合同的过程中,采用“高进低出”、“短付长收”的诈骗手段,骗取到对方交付的钱款后即行潜逃藏匿,恶意不履行合同,致使被骗的大量钱款无法返还,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于波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379万余元,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诈骗被害人达数百人,诈骗行为给被害人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属于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于波还伪造居民身份证两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居民身份证罪,依法应与其所犯合同诈骗罪数罪并罚。被告人蔡敏明知于波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活动,仍在于波的指使下负责收取所骗钱财、帮助毁灭公司财务账目等证据,并与于波共同卷款潜逃藏匿,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予惩处。据此,作出了上述一审判决。

  宣判后,于波、蔡敏二人都表示要上诉。本网北京6月20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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