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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地税称从下月起 股票期权须纳个税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1日08:49 南方日报

  本报讯(记者/朱桂芳 通讯员/张莹 何智凤)企业按职务大小奖励给员工的股票期权,是否视为一次性奖励而不需要交纳个税?昨天,广州市地税局对此作出明确答复:根据国家财政总局、国家税务总局最近颁布的有关政策规定,这样的股票期权要征缴个人所得税。

  广州某大型信息公司主管小李,在该企业任职8年,企业为鼓励员工,于2002年1月1日授予其6万股股票期权,行使期限为10年,约定价格为当年1元/股。假定该公司今年7月1日上市,公司股票上涨到10元/股,小李随即于近日按1元/股购进。小李这种股票期权是否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呢?

  针对股票期权问题,广州地税局纳税人服务中心作了回复:股票期权是属于一种企业内部职工股,而非股民再流通市场上买卖股票的所得,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从2005年7月1日起,企业员工参与企业股票期权计划在“行权”时,当日“施权价”与公平市场价的差额,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员工行权日所在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应按下列公式计算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

  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行权股票的每股市场价-员工取得该股票期权支付的每股施权价)×股票数量。应纳税额=(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公式中的规定月份数,是指员工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的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长于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算。

  某信息公司小李如果按1元/股购进,而该股票当日的收盘价为10元/股,则小李行权日所在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为54万元〔(10-1)×6万股〕,由于小李在公司工作时间超过12个月,所以规定的月份按12个月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540000/12×30%-3375)×12=121500元。

  名词解释

  某一特定价格

  被称为“授予价”或“施权价”,即根据股票期权计划可以购买股票的价格,一般为股票期权授予日的市场价格或该价格的折扣价格,也可以是按照事先设定的计算方法约定的价格,即上述例子中的购进价1元/股。

  授予日

  也称“授权日”,指公司授予员工上述权利的日期;员工根据股票期权计划选择购买股票的过程即为“行权”或称“执行”;员工行使上述权利的当日则为“行权日”,也称“购买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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