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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违法 赔偿1.9万元(图)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1日09:49 贵州都市报
公安局违法赔偿1.9万元(图)
  引起媒体和法学专家普遍关注的青年农民杨胜武死在公安局留置室索赔案,在历时两年后,终于有了结果。日前,黄平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确认县公安局留置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由县公安局赔偿两原告父亲的死亡赔偿金和他们的生活费19668元。

  6月20日,死者的两个未成年儿女,以“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且赔偿数额太低”为由,向黔东南州法院提出上诉,要求赔偿19万余元。

  噩耗:嫌疑人死在留置室

  2003年5月13日夜,黔东南州黄平县黄飘乡太坑村36岁的农民杨胜武死在县公安局留置室。次日下午,乡政府来人告知:“杨胜武吊颈死了,赶快叫人去料理后事。”

  “好端端的一个人,怎么说死就死了呢?”家人不敢相信这是事实。当天17时许,当家人赶到县医院太平间时,眼前的一切让他们惊呆了——杨胜武的背部、右上臂、左臂和脖子处都有伤痕,眼、口、鼻在流血。

  15日上午9时,县政府、县政法委、县检察院、县公安局等部门领导召集死者亲属在县公安局会议室召开会议。会上,有关负责人对杨胜武死亡的情况进行了介绍,同时,要求死者亲属必须立即安埋尸体。

  亲属始终认为杨胜武死得蹊跷,没有同意马上安埋尸体。并提出自行将杨胜武冷藏,待死因查明后再安葬,但这个要求却遭到拒绝。

  5月16日,在警车的护送下,杨胜武的尸体被运往城郊10余公里的山坡安埋。

  警方:系上吊自杀

  警方称,2003年5月13日凌晨2时49分,黄平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到群众报案:黄平烟厂三角田宿舍楼顶有小偷正在入室盗窃。指挥中心立即指令该局巡警大队值班人员出警。警方在案发现场附近将涉嫌盗窃的杨胜武带到该局新州镇派出所盘问,杨胜武除称自己是黄飘人外,对民警的讯问一概拒绝回答。

  当日8点30分,杨胜武被移送县公安局刑侦大队,随即杨胜武被关进留置室。10时45分、15时30分,民警两次讯问杨胜武。当晚23时许,杨胜武自缢死在留置室。

  在县公安局于2003年5月14日作出的两份《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上分别记载:杨胜武尸体后背见24.0×17.0厘米皮下瘀血,瘀血呈片状相互融合。左腰腹部见0.2×2.5厘米皮下瘀血。

  分析意见:颈部索沟形态特征与现场死者颈部遗留布巾相符。死者背部、左腰部皮下瘀血形态特征符合钝器形成。

  结论均为:死者杨胜武系生前用布巾自缢致窒息死亡。但两份尸检报告均没有法医、参加检验人的签名。

  杨家人在请教了有关专家后认为,由于“死者背部、左腰部皮下瘀血形态特征符合钝器形成”,所以不能简单用“自缢死亡”来进行解释。

  上诉:历时16个月

  2003年8月1日,死者杨胜武年仅12岁的儿子杨东福和10岁的女儿杨妹福首先向黄平县公安局申请确认其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要求赔偿20余万元。

  当年11月24日,原告依法向县法院递交了行政及行政赔偿诉状,要求依法撤销县公安局违法留置的具体行政行为,并赔偿其父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及他们的生活费共计19万余元,未被受理。

  经过多次上诉,至到今年1月5日,黄平县法院正式受理此案。

  一审:公安局赔偿1.9万

  黄平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对杨胜武实施继续(留置)盘问过程中,没有填写《继续(留置)审批表》,也未经负责人批准就继续盘问;没有通知家属,说明留置原因;违背相关规定。因此,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行政违法。

  法院还认为,杨胜武死亡的直接原因是其自缢行为,依照我国《国家赔偿法》第5条的规定,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但结合本案实际,被告存在行政违法;同时,被告对留置室管理不善,应承担不完全履行法定职责的责任,原告要求赔偿的诉讼请求可适当予以支持。

  依照有关规定,分别作出判决:确认被告黄平县公安局于2003年5月13日对杨胜武继续(留置)盘问的行政行为违法;由被告黄平县公安局赔偿原告杨东福、杨妹福因其父死亡而产生的死亡赔偿金和二原告的生活费总额的百分之十,合计人民币19668元。

  6月20日,杨东福、杨妹福兄妹以“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且赔偿数额太低”为由,向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上诉状。

  专家:赔偿金额 仔细推敲

  此案发生后,引起了许多专家、学者的关注,纷纷发表看法。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薛刚凌指出,杨胜武“自杀”于该县公安局留置室,人们在深深同情两位孤儿的同时,不禁感叹国家赔偿之艰难。该索赔案有两个关键问题,即国家赔偿程序究竟该如何进入以及国家到底该不该赔偿?关于国家究竟是否应予赔偿,应该赔偿多少,则取决于黄平县公安局的留置措施是否违法。杨胜武留置后,县公安局是否尽到看管责任?杨胜武究竟是他杀还是自杀?黄平县公安局采取留置措施后因看管不严而导致死亡发生,足以说明黄平县公安局的过错。对此过错行为,国家应予赔偿。

  北京大学法学教授陈瑞华认为,国家赔偿法中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应当让强者承担举证责任,让弱者免除举证责任,从而使弱小公民与强大的国家能有平等对话的可能。

  背景链接

  杨胜武死在县公安局留置室事件发生后,引起了中央纪委、监察部的重视,并立即指令黄平县相关部门调查处理。黄平县纪委、监察局迅速组成调查组对此事展开调查。经研究,于2003年11月10日对县公安局5名责任民警分别作出了党纪、政纪处分。

  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下文到黄平县公安局督办该案;贵州省公安厅、黔东南州公安局、黔东南州检察院及州法院等有关部门也派人到当地督办……

  图为杨胜武生前与儿子的合影。 作者:白生 警芳 来源:金黔在线—贵州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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