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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大案举报人渴望平静生活 要政府帮他们消失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1日09:52 水母网

  有一个新的身份,在一个人地两生的城市开始全新的生活,这是在国外影视大片里线人或者证人享受的待遇。现在,有中国的举报人提出相应的要求了——

  本报北京6月20日电

  6月初,鲍宇第N次坐上开往北京的汽车去讨说法。

  鲍宇和他的两个同事,是一起审计大案的举报人,在举报过程中历尽艰险。目前案件已查实,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已进入司法程序(见2004年12月9日本版),有关部门肯定了他们的行为,恢复了他们的工作,补发了被报复停职期间的工资。

  生活似乎应该恢复平静,但鲍宇却不认为事情已经了结。

  从2004年底到现在,鲍宇和另外两名举报人没有按交通银行总行的安排回原岗位,而是一直奔波往返于锦州、沈阳、北京、上海之间,执著地追求他们认为自己理所当然应该拥有的“隐姓埋名的生活”。

  “我希望能从此隐姓埋名,远离那些不堪回首的日子”

  目前,让鲍宇担心的细节很多,包括举报过程中用刀刺伤他的歹徒没多少日子就要刑满释放了。他觉得,自己和家人要真正远离那些不堪回首担惊受怕的日子,就必须到另外的城市去生活,甚至全家人都应该改名换姓。

  有一个新的身份,在一个人地两生的城市开始全新的生活,这是在国外影视大片里线人或者证人享受的待遇。鲍宇认为自己的举报为国家挽回了上亿元的损失,要求这样的待遇不为过。

  “新生活要过改变身份的那种,但档案却不能抹煞自己举报的功绩。”鲍宇和他的两个同伴的另一个要求是,不管是交行也好,审计部门也好,都应该出具一份证明放在自己的档案里,说明自己举报属实,对挽回国家资产功不可没。

  鲍宇说,自己是向审计署举报的,审计部门应该管他的事。2004年12月初,他首先找到了审计部门,希望审计部门能和交通银行协调解决他的异地安置问题。审计部门很负责任地把3名举报人的要求通报给了交通银行总行,举报人要求交通银行能安排他们3家人举家迁往北京。

  鲍宇称,选择北京首先因为北京是首都,他认为是全国最安全的地方。其次,北京有上千万人,人口密集,突然多了他们隐姓埋名的几家人,也是神不知鬼不觉的。再有,北京交通方便,回锦州坐车只要几个小时,他可以经常回去看望80多岁的老母亲。

  鲍宇还要求,如果交通银行总行确实考虑对他们进行异地安置,就必须确保做好保密工作,还有,异地安置后的工作、生活、学习状况,要与现在相当。

  2004年的最后一天,交通银行总行监察室负责人再次从上海总部来到锦州向鲍宇通报说,总行已经接到审计部门的协调意见,同意对鲍宇等举报人进行异地安置,但地点肯定不能保证是北京,希望鲍宇把安置地点选在辽宁。

  鲍宇当即表示不接受安置在辽宁的其他城市。他认为,辽宁任何一个城市同锦州都有千丝万缕的联系,不能真正让他隐姓埋名。北京去不了,天津、上海、南京、青岛等城市也可以考虑。

  “交行只是一个企业,目前做的已经是尽其所能了”

  2005年已过去了一半,鲍宇和他的同伴的异地安置问题尚无进展。在他同交通银行一次次的交涉中,安置地点成了双方分歧的焦点。

  交通银行一开始把安置地点确定在沈阳,鲍宇坚决不同意,他的理由是交通银行沈阳分行是锦州分行的上级主管行,关系太近,不能真正确保实现他隐姓埋名的生活。之后,交通银行又把安置的范围扩大到整个东北三省,意思是鲍宇可以在东北三省选择任何一个城市。鲍宇还是不愿意,他要求交通银行把安置地点选在东北三省以外。

  交通银行总行监察室负责人说,把3名举报人连同他们的家人同时安排到北京,或者天津、上海等直辖市的难度无异于登天。毕竟交通银行只是一家企业,只能在系统内解决职工的安置问题,举报人的配偶中一人在金融系统工作,一人是中学老师,还有一人是买断工龄的工人,本系统内职工进京、进沪尚且要受到进京、进沪指标等条件的制约,更别提安置家属了。

  鲍宇等人还提出,异地安置后的工作、生活、学习状况不应该有变化,交通银行总行监察室负责人表示,在安置时也得考虑这些因素———假如举报人现在在锦州住的是闹市区的三居室,那是不是异地安置时也要相应安排闹市区的三居室?锦州的一套三居室的价格肯定与北京、上海中心区三居室的价格没法比,即便是在鲍宇不同意去的沈阳,房价也要比锦州高得多,这些费用怎样解决?

  再有,举报人的家属中一位是当地重点中学的高级教师,异地安置后,作为企业的交通银行怎样保证这名家属还能在安置地的重点中学任教?

  交通银行总行监察室负责人还表示,鲍宇等举报人一直认为交通银行没有对他们的举报行为作出肯定,实际上,交行已经在很多方面承认他们举报行为是正确的。比如,交通银行的高层曾有批示说,对举报人要充分肯定,对举报人因举报带来的经济损失要充分弥补,带来的困难要积极帮助解决。

  交通银行总行还要求锦州分行的上级主管行沈阳分行出具了一份表彰通知,对3人的举报行为给予肯定,并给3人每人颁发5000元的举报奖金。此外,3人举报期间被停发的工资、奖金、福利也全部补齐,共计3万多元。交通银行还全部报销了3名举报人往返北京、上海、沈阳等地的费用,甚至连鲍宇被歹徒刺伤时摔坏的眼镜、手机,刺破的衣服、裤子等都给补偿了。

  交行方面认为,既然连表彰通知都有了,甚至还发了奖金,就是表明了交行的态度,对举报人的举报行为是肯定的。

  交通银行一名负责解决鲍宇等举报人的要求的工作人员说,作为企业,他认为交通银行其实已经尽其所能。

  对交通银行的解释,鲍宇表示不满,他认为自己所要求的异地安置,不同于普通员工的工作调动和交流,他反复强调自己是国家重大审计案件的举报人,为国家挽回了数亿元的损失,对他本人及家属的异地安置是国家对重大金融违法案件举报人的一种保护措施。而且他请教过国家审计署,审计署相关负责人也认为,总行有责任对举报重大审计案件员工妥善进行异地安置。

  鲍宇说,他也知道异地安置肯定是有困难的,但反正都得安排,为什么就不能如愿呢?他认为,与安置的困难相比,自己和家人的安全更重要。

  谁该对鲍宇们的要求“管到底”

  今年5月下旬,鲍宇等举报人在和交通银行就异地安置地点很难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向国家审计署提出信访听证的要求,要求国家审计署依照信访条例举行信访听证会,就异地安置等问题进行听证。

  几天以后,鲍宇等人收到了审计署举报中心的回复。回复说,“据我们了解到的情况,对于交行锦州分行造假核销一案,我署已有明确意见,交行总行及其他有关部门已对相关人员做了处理,对你们的举报行为亦有肯定和奖励;对于你们提出的异地安置问题,总行也有明确意见,我们认为,你们提出的问题基本上已得到解决。”

  接到回复,鲍宇指望的最后一根稻草也抓不住了。他一直认为,自己是审计大案的有功之臣,怎么着审计部门也得对他管到底。

  鲍宇说,自己心里明白,现有法律并没有赋予审计部门解决举报人异地安置等问题的权力。他一趟趟去北京踏进国家审计署接待办公室是因为这实在是他惟一能求助的地方,而且审计部门也“很够意思”,为了他的要求,不厌其烦地与交通银行沟通。

  可是银行也有银行的难处,正如银行所说,他们只是企业,在异地安置方面他们也有很多做不到的事情,比如说住房,比如说配偶的工作问题、孩子的就学问题。

  新闻回放

  从2002年8月起,交通银行锦州分行风险处诉讼科科长鲍宇和他的两名同事董航、刘某,陆续发现分行工作中存在着一些问题。在多次向领导反映无结果后,2003年8月22日,3人被投票“选”为待岗员工。

  2003年8月28日,3人向审计署驻沈阳特派办进行了举报,6天后,审计组正式进驻锦州交行开始调查工作。调查期间,3人外出经常被不明车辆跟踪,晚间接二连三地接到恐吓电话。2003年11月11日,鲍宇在家附近被歹徒用刀刺伤。

  12月29日,联合调查组进驻锦州市处理此案。

  2004年11月26日,交通银行总行监察室向3人通报了案件进展:举报属实;相关涉案人员已经在接受司法调查;锦州分行的领导班子进行了调整。鲍宇等3人被邀请回原岗位上班,补发停职期间的工资。

  但3人均感到已经不能像正常人一样生活。“我们3家人的命运都因为举报事件发生了改变。”(边集)

  白银市重奖实名举报遭质疑

  今年4月,甘肃省白银市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联名下发《奖励实名举报有功人员暂行办法》,该办法对举报有功人员的奖励金额作了详细规定,最高奖励金额为10万元。

  两个月过去了,该办法的制定者之一———白银市纪委副书记、市监察局局长王禄邦,听到不少质疑声。这位干了20年纪检监察工作的资深人士认为该办法合情、合理、合法,但有人却认为这一办法“看起来很好,操作起来恐怕成问题”。

  “匿名举报多,实名举报少,反映的问题水分很大”

  《暂行办法》由白银市纪委、市监察局、市财政局联合出台。该办法规定:被举报对象必须是白银市、县(区)属各级党组织、共产党员以及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举报人可以采用电话、电传、信函、当面举报、网上举报等方式,但举报时必须提供真实姓名、性别、工作单位、家庭住址、联系电话等信息。

  王禄邦解释:“近几年,白银市匿名举报多,实名举报少,所反映的问题水分很大。有的举报内容查一两个月甚至半年都定不了性,处理不了,造成人力、物力浪费。根据这一实际情况,我们出台了奖励实名举报的办法。”为谨慎起见,该办法草案出台后,专门下发到县区纪委、监察局征求意见,呈报省纪委信访室、政策法规室把关审查,最后在市委常委会上讨论通过。

  甘肃省政府立法顾问、省委党校法学教研室主任张亻全仁教授也认为,“查处腐败,要多种手段并用,奖励实名举报,是用经济手段遏制腐败,可以让纪检监察部门在查处时少走弯路,也是对举报人经济和心理上付出代价的合理补偿”。

  白银市纪委负责信访工作的常委张文汉进一步解释说:“之所以强调实名举报,有个核实身份的问题。奖励有功人员,必须把身份核实清楚。你不署名,不署单位,我去找谁?”

  “举报人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推行实名举报恐怕很难”

  《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等条例和办法中,有鼓励实名举报的提法,也有对实名举报有功人员进行奖励的要求。王禄邦将之视为“出台《暂行办法》的明确的政策法规依据”。

  但有人认为,要求实名举报的规定侵害了举报人的正当权利。“从宪法来说,公民有检举国家机关以及工作人员不法行为的权利。但是,这种权利的实施,并不以实名为要件。”

  甘肃省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朱自清认为,署不署实名,其实并不一定影响对举报人员的奖励。“举报人所举报的事情查实后,举报人可主动到有关单位举证,证明自己是当初的举报人。”

  朱自清说,这样举报的口子更宽一些,也符合当前的实际情况。否则,也给纪检监察部门增加了工作难度,即如何确保举报人的权益不受侵害。《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严格执行关于保护举报人的规定。奖励必须按举报人的意愿实施,未征得举报人同意,有关部门不得透露或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及举报的内容。违反规定无意或故意泄露举报人情况的,要严肃追究泄露人员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举报有功人员进行打击报复,违者追究纪律责任。对故意诬告、陷害他人的,要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对于这一规定,有人认为过于笼统,应当有更“硬”的措施。“让举报人无后顾之忧,比任何奖励都迫切而且重要”。

  张佺仁教授在总体肯定白银市做法的同时,表示了自己的忧虑:“实名举报,一旦泄密,不仅危及当事人,还危及家人。《暂行办法》如果能对如何保护举报人有更为周全的措施就好了。现在的力度是明显不够的。对泄密的人应该有更加严厉的追究制度。”

  白银市一名中层干部也表示了同样的担忧:“必须有实实在在的保障,不光是纪律的,还应该有法律的。否则,举报人的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实名举报的推行恐怕很难。”

  “程序越多,泄密的可能性越大”

  在白银市某媒体工作的一位同仁告诉记者:“对于实名举报,我们圈内的人基本不赞成,举报人的权益太难保护了。白银市就那么大,还是不署实名为好。”

  白银市纪委的一名工作人员向记者表示:“对举报人,我们有严格的保密措施。”“在问题查处过程中,报告领导时,谁举报的都不知道,奖金兑现给谁,只是掌握在少数几个人之内。有些情况,副书记都不一定知道。内部人泄露了,比一般人处罚得更严重。”王禄邦告诉记者。

  王禄邦给记者看了一份《白银市纪委监察局实名举报保密办法》。该办法规定:“对举报反映的问题不外传、不扩散”,“对实名举报的信件、材料不得带出办公室”、“举报人的身份、联系电话等由信访室专人登记”。

  有市民在仔细读过《暂行办法》后提出质疑:举报要专人登记,登记后要报告信访室领导吧?信访室领导要上报纪委领导吧?必要时,纪委领导还要上报市委领导。奖励时要填写《奖励举报有功人员审批表》,还要报分管领导审核后,由纪委监察机关主要领导批准实施,对奖金1万元以上的,提请同级纪委常委会批准实施。举报人身份核实后,还要凭本人身份证等有关证件,到受理举报的纪检监察机关领取奖金。这么多环节,“怎么可能把举报人的情况掌握在少数几个人的范围内”?

  兰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周桂党同意“程序越多,泄密的可能性越大”的看法。她强调:举报不是公民非要履行的义务。如果不实名,能起到同样的查处效果,强求实名有些苛刻。“不提供真实姓名,所反映的问题查实后,也应该予以奖励。只是奖励的举证任务要由举报人自己来承担。”

  据了解,今年4月到5月间,白银市纪委、监察局共受理信访举报88件,其中,实名举报53件。(记者 狄多华)

  深圳宝安区检察院首创证人保护制度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于2004年8月实行证人保护制度,这在我国目前司法实践中尚属首创。制度的出台,缘于该区检察院工作实践中遇到的一些尴尬事。

  2003年底,宝安区检察院立案侦查一起挪用公款340多万元的特大案件,为查明赃款去向,需向证人陈某调查取证,但涉案人的黑社会背景使陈某三缄其口,不敢作证。办案人员拿出有关证人保护的法律条文,但因法律规定含糊和不具操作性而未能消除陈某的顾虑。

  另一次,区检察院反贪局收到检举某局局长受贿的材料,并发现江某是行贿人之—。江某开始坚决拒绝配合办案工作。后来,他说出不肯作证的原因:“我要指证的是某局的局长,他有地位、有权势。如果我交代了行贿的事实,我可能出了这个门就被人砍死。就算我没事,但是你能够保证他不会伤害我的家人吗?就算他不打击报复我的身体,但是如果以后他找机会阻碍我的工作怎么办?再说,行贿也是违法的,我交代行贿事实,不等于是自投罗网吗?搞不好,到时我进监狱,他还在外面春风得意。”

  针对类似情况,2004年初,宝安区检察院成立专门的证人保护专题研究小组。小组发现,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对证人保护的规定过于笼统,只是规定公检法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但没有规定任何具体可行的保护措施,在司法实践中难以操作。特别是当证人申请保护时,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无法采取切实有效的手段,这是证人拒绝作证的法律因素。证人拒绝作证对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的侦破带来重重的困难,只有可行的证人保护措施,才能提高自侦案件的侦破率。

  该研究小组认为,现有证人保护制度在实践中实施的效果不甚理想。比如:由于事前没有及时保护证人的人身安全,使证人的生命受到威胁、身体受到伤害甚至家人遭到打击报复;由于没有做好严格的保密措施,泄露了证人的姓名、身份,使证人受到歧视;由于没有保障证人的合法权益,使证人因作证而影响工作和人事关系;由于证人未能享有客观作证的条件,使证人在作证时受到各方面的干扰等等。

  宝安区检察院总结了证人不肯作证的主要原因:有的证人担心身份和作证行为被公开;有的担心受到被告人、被害人以及其他人的干扰;有的担心受到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干扰;有的担心人身安全得不到保障;有的担心财产利益、其他合法权益因作证而受到或可能受到侵害,并影响日后的业务关系、人事关系;有的担心来自司法机关的侵害;有的担心亲属受到侵害;有的担心作证行为影响工作和收入;有的担心得不到及时有效的保护;有的担心不能按自己的意愿客观充分地作证。

  研究小组认为,保护不及时,发生实际侵害时司法机关才介入,证人有被打击报复的危险,这使得保护效果大打折扣。因此,在拟定工作条例时,宝安区检察院重点研究了由事后被动保护向事前预防保护转变的问题。2004年8月,该院在全院实施《证人保护工作规定》,将保护分为3个阶段,即侦查中的保护、起诉中保护和起诉后保护。对于因作证而将受到或已经受到严重暴力威胁伤害的证人,检察机关可以实行24小时贴身保护。除了保护证人的生命安全以外,将其财产和名誉及其近亲属—并列入保护范围。

  有专业人士分析认为,宝安区检察院实施的《证人保护工作规定》符合世界证人保护制度的立法发展趋势,也丰富了我国证人保护制度的内容,将对今后立法修正证人保护制度起到借鉴作用。

  国外证人保护制度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刘品新介绍,国外的证人保护制度非常成熟,美国、新加坡、德国等国家都有单独的证人保护法。比如,加拿大有《证人保护项目法》,澳大利亚有全国性的国家证人保护计划,德国有证人保护法,美国有被害人和证人保护法。除了这些单独的立法以外,很多国家的诉讼法,有关于证人保护的规定。一些国际组织在一些国际条约里,也有一些示范条款。联合国有一个“模范证人保护法案”,就是一种示范性的国际证人保护公约。

  除了这些国家法律和国际公约以外,很多国家还有专门的证人保护计划,还有很多国家,比如美国、澳大利亚,有专门的证人保护机构。

  刘品新认为,相比之下,我国在证人保护方面有很大差距。“我们没有单一的证人保护法律,也没有专门的计划和经费。”

  本报记者 万兴亚 实习生 杨思远整理

  声音:

  举报人权利受到侵害

  法律没有规定救济手段

  北京市开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郭建萍

  我国的宪法、刑事诉讼法都规定了举报人、证人举报和作证的权利,最高人民检察院、中纪委、监察部等部门也有相关的文件涉及保护举报人、证人的权利,但最关键的问题是,目前没有规定当举报人、证人的权利受到侵害时,如何救济。(本报记者刘世昕整理)

  举报人权利意识正在觉醒

  从权利义务对等角度构建证人保护制度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 刘品新

  鲍宇和另外两名举报人与交通银行之间的争论,从微观上说,可能是鲍宇和另外两名举报人在当地生活遇到困难,必须寻求法律和国家的帮助和保护;而从宏观上,或从更高层次上说,他更愿意理解为我国证人权利意识的觉醒。

  依据法律,广义的“证人”包括举报人、证人以及鉴定人。因此,鲍宇和另外两名举报人的相关权利诉求应该归于法律上的作为“证人”的权利诉求。

  以前,无论从法律上还是意识上,人们普遍认为,“作证”更多地是为国家履行义务,没有很强烈的权利意识。但现在法制环境发生了变化,我们正处于走向权利的一个时代,人们的权利意识越来越强,越来越强调权利义务对等,这就要求我们对证人的权利有相应的规范。

  一般来说,很少有人打击报复证人,但时至今日,打击报复证人的现象已经较多了,而且,对证人的打击报复,有的来自当事的自然人,也有的来自公检法司等国家公务人员,后者的威胁有时比前者更“可怕”。在这种情下,有关部门应该用新的思路来调整证人作证制度,从权利义务对等的角度来构建证人保护制度。

  目前,中国在证人保护方面,多是宣示性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他列举了4点,一是法律规定不是很具体;二是没有相关的机构去保护;第三缺少经费;第四是有些司法机关因为需要证人的合作,也做一些保护的事情,但很多时候,他们的保护并不能一直进行下去。

  从一些案例看,国内对于证人保护的问题很多,不能对证人进行有效的保护。按照国外的“成熟管理办法”,案子出来以后,首先要审批,即审批要不要给予当事证人必要的保护以及怎么保护等等。而目前在我国,这些都没有办法去操作。就拿此案当事的交行来说,“即使想保护,但没有钱,没有权力,怎么来保护?”这就会造成负面影响,其结果是“证人”不敢作证。

  除了证人保护之外,关于证人的经济补偿、豁免权、特免权等许多证人的权利问题,在我国的相关法规中,目前都没有可操作的规定。

  (本报记者 万兴亚 实习生 杨思远整理)

  建议对举报人进行特殊保障

  有媒体报道说,2004年3月,全国政协委员、河南省监察厅副厅长储亚平向全国政协十届二次会议建议,建立举报人特殊保障制度。“很多举报人愿意检举贪官,但当纪检部门真要去查时,大部分人却又不敢站出来说话了。”储亚平说,这说明我们缺乏保护机制,举报者没有安全感。反腐败工作要往前推进,关键是要把民众的积极性调动起来。

  储亚平建议尽快出台《举报法》,对举报贪官者进行全方位的法律保障。一是保密,对举报人的姓名、住址、身份等基本情况,举报机关不得泄密、失密,对泄密者从严查处。二是严厉惩处打击报复行为,从党纪、政纪处分到民事、行政责任,直到追究刑事责任。三是建立举报人特殊保障制度,举报人因举报重大案件线索而遭受打击报复,存在危险的,有权获得特殊援助。(本报记者刘世昕整理)责任编辑:邱雁(来源: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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