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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向直中取 不向曲中求 (宋元霞)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1日10:02 东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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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向直中取 不向曲中求 (宋元霞)

  选稿:上官贤 来源:东方网 作者:宋元霞 2005年6月21日 10:1

  日前,笔者看到这样一则新闻,一家名为DPC的医疗公司由于在中国行贿160余万美元而受到总额480万美元的罚款。根据美国司法部的调查报告,DPC在天津的分公司——“天津德普”从1991年到2002年期间向中国的实验室工作人员及国有医院医生行贿162.3万美元的现金,用来换取这些医疗机构购买DPC公司的产品和服务,公司从中赚取了200万美元的利润。DPC公司因此违反了美国国会1977年通过的《海外反腐败法》,该法严禁美国公司向外国有关人员行贿。因此,DPC公司与美国司法部和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达成协议,同意向两者分别交付200万美元和204万美元的罚款,此外还要付出75万美元的预审费等费用,总计超过480万美元。

  读完这则新闻,笔者不由感慨良久。按理说,美国公司在中国行贿,不过是入乡随俗,适应中国的市场环境罢了。通过行贿,公司能获得更多的订单,赚取更多的利润,这也是符合美国国家利益的。美国人又为什么要制定这样一部法律来惩罚本国公司在海外的腐败行为呢?在遇事讲究变通、提倡“外圆内方”的中国人看来,这样做岂不太迂腐了吗?

  翻一翻美国的法制史,对《海外反腐败法》的前因后果有了一定的了解,也明白了美国人出台这样一部法律的用意所在。当年,尼克松总统因水门事件下台,公众对政府的公信力产生质疑。在公众的强烈要求下,国内开展了对非法政治捐献和洗钱活动的调查。当时美国证券交易委员的调查意外发现,400多家公司承认它们在海外存在非法的或有问题的交易,包括自愿向外国政府官员、政治家和政治团体支付总额高达30亿美元的贿赂。为了杜绝这种现象,保护美国公司间的公平竞争,《海外反腐败法》应运而生。按照美国人的逻辑,如果一家美国公司以向外国政府官员行贿而获得机会,那么不行贿的美国公司就处于不利地位。企业本身是经济动物,总会按照利润最大化的原则行事,如果任其发展,道德自律就会让位于游戏规则,所以必须用法律的强制手段,使所有的公司都不敢行贿,哪怕行贿的对象是外国的官员。如此一来,虽然美国公司在海外的竞争力会受到削弱,但这种“宁向直中取,不向曲中求”的态度却可以将其他国家的腐败病毒隔离于国门之外,维护了国内市场的公平竞争。

  美国人将商业腐败视为大患,甚至不惜以牺牲市场份额和利润为代价来推行它的《海外反腐败法》,相形之下,我们对待腐败的态度却着实令人担忧。在现实的商业环境中,从公司管理层到一般业务员,几乎无人不在把腐败当成一种游戏规则来学习和运用。而我们的某些“知识精英”对腐败的诠释更是让人诧异。据说张维迎“曾在数学上严格证明,在公有制下,官员索取剩余……有利于降低监督成本,调动官员的积极性。”张曙光也曾说过:“改革要利用腐败和贿赂,以便减少权力转移和再分配的障碍”。这些掌握着话语权、能够对政府决策发生影响的著名经济学家尚且如此看待经济腐败,不能不说是从一个侧面反映了腐败已成为我国市场经济的一个默认规则,以至于会有人想从理论上为其“正名”。

  《东周列国志》里写道,姜太公当年垂钓渭水,三年一无所获。有樵夫告诉他要把鱼钩弄弯,装上香饵,方能钓得鱼来。太公听罢,吟诗答曰:“宁在直中取,不向曲中求,不为锦鳞设,只钓王与侯。”以太公智慧,不会不知道鱼要怎么钓;但他老人家志不在此,这是樵夫无法体察的。同样,以美国人的精明,不会不明白在中国市场要怎样才能赚钱,但他们更珍视的是一种公平竞争的商业伦理。因为只有这样一种伦理,才能够激发并保护企业的创新精神、实干精神,才是保持经济活力和企业竞争力的不竭动力。这一点,应当值得那些主张“适度腐败”的经济学家们深思。东方网,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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