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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如何监管保健品法律规定非常详细 大厂违规更受重罚(附图片1张)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1日10:11 环球时报
  本报驻美国、韩国、瑞士特约记者 钟翔 谢晓南 赵剑英

  编者按:中国食品工业近年来不断出现问题,涉及保健品的纠纷更是层出不穷。日前公布的一份调查令人触目惊心:我国竟有1/4的营养保健品是假冒伪劣,这说明我国对食品,尤其是特殊食品———营养保健品的监管确实存在漏洞。那么,国外是如何对营养保健品进行监管的呢?

  美国:保健品厂商不敢乱夸张

  近10年来,保健食品市场在美国迅速扩大,目前其规模约为190亿美元,美国国内的生产商达到上千家。美国的保健品种类极其丰富,在各个超市或药店,保健品几乎都要占据几排货架。在各个商业区或者购物中心,都可以看到“健安喜”、“维生素世界”等形形色色的保健品专卖店。

  在美国,保健品被称为“膳食补充品”。尽管保健品属于“食品”范畴,但美国政府对保健品安全丝毫不敢马虎。任何保健品和食品等“入口”的东西都必须严格符合卫生及安全标准,否则生产和销售厂商要么会被巨额经济处罚弄得倾家荡产;要么吃上官司,面临牢狱之灾。记者在美国这几年,还未听说过伪劣保健品造成危害的报道。

  美国于1994年颁布了《膳食补充品健康与教育法令》,1997年又对此法令中有关膳食补充品标签管理的内容进行了修改和补充。该法案在保护保健品市场健康发展的同时,严禁对保健品进行夸大和虚假的宣传。

  依照法令,美国食品和药品管理局(FDA)负责对保健品进行监管。在安全管理方面,美国食品和药品管理局抓住保健品生产的根本环节:原料。根据法令,对于保健品内含有的任何一种新原料,厂商都必须提供相关实验数据,食品和药品管理局将对其进行严格的安全性审查,以验证该成分确实安全;原料一经审查通过,任何保健产品均可使用,不必再注册登记。法令还规定,保健食品中包含的成分超出或少于标签上所注明的剂量,含有标签上没有的成分或者细菌、杀虫剂、重金属等有害物质,都被视为“掺假”。美国食品和药品管理局有权对厂商采取惩罚措施,甚至把这类产品清除出市场。

  对于保健品的标签,美国食品和药品管理局也有严格的规定。据了解,保健品标签上除了名称、各种原料含量、生产日期、生产商、包装者、销售商的名称和地址等信息外,还必须注明“某某补充品”的字样,如膳食补充品、维生素E补充品、草本补充品等,这主要是在敬告消费者,不能将保健品作为主餐食品大量或者单独食用。

  另外,美国保健品的标签上还必须有“补充成分表”,详细标明该保健品中膳食补充成分的含量。例如含有维生素D的钙片,其补充成分表中,就要标明每片钙片中,钙以及维生素D的含量。除了主要膳食补充成分外,保健品中的其他含量也要详细列出名称,如钙片中还含有矿物油、玉米淀粉、二氧化硅等十几种成分,都要进行说明。

  值得注意的是,保健品制造商如想在标签上声明该产品有什么保健功能的话,就一定要同时在标签上声明:该产品不能作为诊断、治疗或者预防任何疾病使用。因为在美国,只有药品才能做出这些关于疾病疗效方面的声明。

  美国保健品市场巨大,竞争激烈,但是在电视节目中很少看到保健品广告。事实上,一般只有在专门的健康类杂志中才可以看到相关产品的广告。即使在广告中,美国的保健品生产商也不敢盲目夸大自己的产品效果,相反,它们在措词上显得过于“胆小”,例如经常使用“该产品过量食用可能会导致什么问题”,或“在什么样的情况下请咨询医生意见”等。这主要是因为,一旦保健品出现夸大其词的情况,让消费者抓住小辫子,那么在美国这个爱打官司出了名的国家,绝对会“吃不了兜着走”。

  韩国:总理统一指挥监管,防止各部门互相扯皮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韩国人凡事都讲究健康,导致营养保健品大行其道。从人参、灵芝、仙人掌、枸杞子制成的各种补品,到松子油、葛根汁等保健食品应有尽有。但是,今年年初,韩国保健社会研究院责任研究员郑基惠发表的调查报告却认为,韩国国民对本国保健品的信任度日趋下降。

  据报道,韩国人对保健品不信任,其中一个主要原因是,近年来人参等传统的保健品市场逐渐被“某某元素”、“某某因子”等搞得乱七八糟,这些新产品仅看名称就令人一头雾水,当然得不到人们的信任。

  在韩国,营养保健品属于食品。为提高保健食品的质量,保护公众健康,韩国除了《食品卫生法》有专门条款涉及保健品的卫生安全外,还专门制定《保健食品法》和20多部配套法规,规定所有营养保健品的生产商及进口商必须得到韩国食品药品安全厅的批准。为确保生产流程及质量标准符合要求,韩国还制定了《食品标准》、《保健品标准》和《优秀保健品制造标准》,对优秀保健品生产企业给予一定的优惠,引导企业生产天然优质的营养保健品。

  高丽红参公司理事贾淳光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现在韩国的保健品市场规模已经达到10亿美元,而且每年以10%的速度高速增长。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多数保健品企业把目标锁定在提高质量上,避免因急功近利造成行业诚信危机。”贾理事说,质量的源头是原材料,严格按照保健品工业协会的《保健品标准》,开发天然原料是提高保健品质量的第一步;企业自设的实验室把守着质量的第二道关口,防止保健品对人体产生副作用;最后一道质量防线是食品药品安全厅的不定期抽查,处罚不合格产品和制造商。为让产品品牌健康地成长,多数企业用于质量管理的费用已经占到生产成本的15%以上。

  在保健品卫生安全监管方面,由于以前韩国政出多门,常常导致出了事故后无人负责。今年3月份,韩国调整了食品安全主管机构,成立食品安全政策委员会。该委员会的委员长为总理,委员包括各部门长官、相关领域专家20余人,主要协调各部门业务,以避免因负责部门众多、分工不明导致管理不力和互相扯皮的现象。平时根据出售地点、产品成分等标准,保健品可由农林部、食品药品安全厅管辖;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时,则由食品安全政策委员会制定和调整应对方案。今后韩国食品工业协会、保健品工业协会每3年将制定一次食品安全管理基本计划,完善安全标准。

  韩国人对保健品不信任,另一个原因是许多韩国消费者曾吃过虚假保健品广告的亏或被各种所谓的“中奖活动”所累,从而产生了对保健食品的警戒心理。一位朋友告诉记者,只要你肯参加就常会有各种“大奖”从天而降,但很可能是付出手续费、邮寄费等冤枉钱后,领到了一些不知效用如何的保健品。为此,韩国有关部门对保健品的注册及广告等进行了严格规定,例如,《关于食品虚假夸张广告的规定》禁止使用诸如“第一”、“最好”、“特别”、“特殊制法”等模糊字眼来诱导消费者;不得利用各种感谢信、奖状和体验感受进行广告宣传;不得诽谤贬低其他公司的产品;不得混用外语误导消费者认为该产品为外国制造或含有外国技术等。

  瑞士:850多名“卫生警察”微服暗访

  在瑞士联邦政府从事了27年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资深官员安德鲁告诉记者,瑞士联邦政府花了相当的财力与精力来建立和完善与国民生活息息相关的整套食品安全与监管法规。到目前为止,瑞士已经付诸实施的有关营养保健食品类的法律法规多达十几种,其中包括《食品安全监督法》、《公共卫生服务法》、《食品质量保护法》、《食品和物品法》、《联邦营养保健食品安全检查法》等法律,这些法律法规几乎涵盖了所有食品和营养保健品的质量安全标准与监督程序。

  有了细致的法律规范,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食品监管体制并严格执法就成了各级政府工作的重中之重。记者从瑞士联邦政府卫生部了解到,联邦政府与地方州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管方面有着明确分工:联邦政府一级的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食品安全立法、信息交流、对有毒原料的监督检测、对新食品的审批等;州政府则主要负责具体的卫生监督执法。

  安德鲁告诉记者,在瑞士各市镇中分布着850多名代表州政府对食品安全进行监督的“卫生警察”。这些专职人员的主要工作就是负责从市场对营养保健品等进行抽样检查。安德鲁表示,越是有名的大企业,这些“卫生警察”的抽查就越频繁,因为它们的产品涉及面广,一旦出现问题,后果严重,波及面广。这些“卫生警察”常常深入到全国各大超市和零售市场,随时观察销售中的各类食品是否符合规定,货架上是否存有过期的营养保健品,包装说明措词是否过分夸张,是否有消费者进行投诉等。他们有时还将可疑食品送到专门机构进行技术鉴定,如果发现食品存在质量问题,将根据国家法律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被判刑。另外,这些微服暗访的“卫生警察”还得到了食品行业协会的全力支持,一旦查出问题食品,食品行业协会将令所属企业全部查封该产品。

  安德鲁告诉记者一个比较典型的案例:2003年,瑞士6个州的“卫生警察”同时检测到一批采用进口原料生产的营养保健食品中抗生素超标。政府立即做出明文规定,除了通知瑞士所有食品超市和商场立即从货架上撤下这批物品,并在全国范围停止销售外,还严禁商家继续从该国进口所有同一类别的营养食品原料。另外,由于涉及的几个大公司没有尽到食品安全检测的责任,瑞士政府对生产这批营养食品的公司也进行了重罚。安德鲁指出,执法部门在这种情况下往往会加大对违法企业的处罚力度,使这些不法厂商牢记教训,不敢再为一时之利冒险。

  安德鲁告诉记者,营养保健食品的说明或广告不能过度夸张,商家擅自夸张宣传其产品,不仅违反广告法,而且实际上也属于对消费者的一种商业欺诈行为。在瑞士,所有营养保健食品的说明书或者广告词,只能以该食品在申请上市前进行的实际技术检测结果为惟一依据,并且商家必须在包装的明显位置清楚标明有关人身安全的营养成分比例等内容;商家和经销商不能擅自夸大其词,进行虚假推销宣传,否则当事者将受到法律制裁。生产和经销企业永远是食品安全的第一法律责任人,擅自夸张宣传所引起的严重后果当然要由生产商和经销商来负责。图片:

  美国休斯敦一家商场里的营养保健品柜台。(钟翔/摄)
国外如何监管保健品法律规定非常详细大厂违规更受重罚(附图片1张)
《环球时报》〔20050617 第19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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