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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江里“救灾房”产权归谁?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1日10:11 南方日报

  40多年前一场特大火灾,留下30余名灾民与水运公司的争执——

  东江里“救灾房”产权归谁?

  1962年9月5日,江门“大沙地特大火灾”轰动全国,大火烧毁民房128间,靠放运竹木排维生的江门市放运站42名员工中有31人计29户受灾;1965年3月,靠救济款、单位划款以及职工参与劳动,“救灾房”在东江里荒地上“异地重建”完工,灾民和住房困难的职工先后迁入;1968年底,放运站被并入新成立的水运公社(现江门市水上运输公司前身),1998年10月26日,江门市水上运输公司(以下简称水运公司)为这些房子办理了房屋产权证,近4年后,原放运站职工获知了此情况。

  事实上,自1989年以来,原放运站30多位职工已就“救灾房”产权归属问题不断与水运公司及相关政府部门进行交涉。如今,针对东江里1949平方米房屋产权归属,双方协商解决问题的可能性已微乎其微,40年“历史遗留”难题如何解决?

  焦点一

  “救灾房”的来历与归属

  【事件回放】

  当年,放运站职工大部分住在江门河边的木屋。上个世纪50年代后期,因扩建公路及修筑河堤,政府有计划地将沿河边的木屋拆迁到大沙地的一片荒芜之地重建,最终在大沙地建起了整齐的私人木屋区。后来,木屋区旁陆续兴建了一批易燃器具厂(场)的仓库,而就是制香厂的失火让他们的家园付诸一炬。

  在救灾重建过程中,省民政厅发文给江门市领导,指出“凡是符合救济条件的(灾民),其房价可以按照民政部门修建房屋办法计算,在10万元内报销,并将房产权划为救济户所有”;随后市委办公室、民政科在关于灾民安置情况的调查报告中反映:“考虑到房子面积、结构条件不平衡,居住条件差的灾民有意见,且当时全市尚有400多户居民住在茅棚和木屋中,若定下产权,担心有人认为烧掉房子的灾民‘因祸得福’——烧掉木屋住洋房,进而可能故意失火要求政府拨给楼房居住等情况,建议房屋产权暂不转给灾民,同时建议兴建大沙地灾民住宅区。”在这份文件上,市领导亲笔批示:“1、有些能确定产权的就确定下来为好;2、有些不能确定或群众不愿意的可以改愿,你们今后商定。”

  此后,江门市政府决定将大沙地改为工业用地,放运站转而向市申请在东江里荒地 “异地重建”;市政府民政科划拨1万元救灾款及建筑材料用于建房,兄弟单位捐赠部分物资,灾民家属参加劳动以工带款,加上单位拨款,建成了现在有产权争议的“救灾房”。

  【观点对碰】

  水运公司:被烧木屋本无产权,“救灾房”由集体申请土地、支出大部分建房资金

  职工:“救灾房”属“私建公助”,不应忽视历史情况

  “何谓‘救灾房’?它首先就意味着补偿火灾中灾民失去的房子!”原放运站职工称,他们本来就有属于自己的土地和房屋,大火烧掉的是私人财产,补偿在情理之中;水运公司则认为,当时的木屋属违章建筑乱搭建,本身无产权,而“救灾房”大部分由单位出资兴建,理应归集体所有。

  对于建房资金,职工们的理解是:放运站当时响应政府号召拿出的大部分补助救灾款实质是职工“以旺补淡”的血汗钱、年终分红及留成工资;省民政厅和外来单位的救济款和救济物资,都是给灾民重建家园的,不是拨给单位建公房的;省民政厅在文件中曾指出重建的灾民房要将产权划为救济户所有,只是由于当时种种原因,市政府没有指示放运站向受灾户传达省民政厅的批复信,他们也缺乏产权常识,才让产权一直被搁置。

  对此,水运公司则指出,当时是由放运站集体向政府申请征用土地,这也是后来他们顺利取得土地证、房产证的重要依据;职工们则认为,水运公司错误地将“放运站灾民统一申请异地补偿土地”理解为“集体单位申请土地”,完全忽视上世纪六七十年代的历史情况,当时职工结婚、出差、探亲、住医院等都要单位或居委会写证明,“你能讲是单位结婚而不是职工结婚吗?”而放运站向市里申请征用土地时,是以“因不幸火警,我站职工住舍全部被火烧光”的事实去申请,当时政府向省请征东江里土地也写明是帮助职工群众申请“私建公助”用地;而且,东江里灾民住房建设实行“五统一”,“统一申请土地,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分配和统一管理”,是特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当时放运站这种发动群众自力更生与国家救助相结合重建灾民家园的做法,得到领导的充分肯定,如果仅仅以单位出钱数目与救济款的比例来确定是否为“救灾房”以及归属,显然忽略了历史因素。

  焦点二

  公司申领房产证是否违法?

  【事件回放】

  1965年3月完工的东江里“救灾房”,于1989年5月19日由水运公司办理了土地使用证,1998年10月26日又办理了房屋产权证;在水运公司2002年9月11发给东江里住户关于房屋维修的通知中,指出“你户居住东江里房屋产权属于水运公司,公司已向市有关部门办理了和土地使用证,是合法房屋产权单位”,第二天,住户派代表到房产局查询,自此开始了他们在各职能部门之间的奔走。

  【观点对碰】

  职工:水运公司申报不实,产权证应撤销

  水运公司:要拿房子先拿出证据

  市房产局:公司权属登记合法,职工证据不足

  1989年初,就房屋产权问题,东江里7号的受灾职工家属与水运公司发生纠纷,在市总工会、市政府信访科见证下,水运公司与该职工家属签订一份和解协议:“该家属若在约定时间内未能拿出产权证据,则交回住房;若证据落实,水运公司则把产权归还业主。”原放运站职工认为:从协议内容可看出,当时水运公司对东江里的住房只暂时行使管理权而没有所有权;水运公司在1989年明知存在产权争议的情况下,暗中以公司名义领取了房屋土地使用证,相隔10年后,又于1998年10月领取了产权证。他们质问:有产权争议,水运公司还能领取这些证件吗?

  原放运站职工还质疑:1998年10月办理产权证时,水运公司出示的申请称:“因时间长,房屋原资料遗失,如有产权争议愿负法律责任”,其主管部门在申请上“同意办理”并加盖公章,这样的证明有效吗?

  对此,市房产局房屋产权科的黄科长指出,水运公司在办理房产证时提供的证件齐全,是合法的产权单位。黄科长还解释,由于历史原因造成原始资料遗失的情况确实存在,但水运公司有以单位名义办的土地使用权证书和房屋建设情况证明,符合办理证件要求。

  原放运站职工认为水运公司申报不实,他们说:市政府信访科在调解1989年纠纷时,已将1962年火烧大沙地的调查报告和放运站代灾民向市申请征用土地报告,以及房产局和城建局请示批地等报告给水运公司作参考,1989年水运公司已经有这些资料了,为什么申报时不出示这些有关东江里房屋产权归属的资料,只是提供一纸没有任何原始材料的证明和保证语句?

  另一方面,原放运站职工认为,市房产局房屋产权科发证时明知水运公司无原始资料,为何不向住户咨询有无产权争议,甚至一纸告示也不张贴,导致近4年后住户才获知此情况,无法及时提出异议?

  对此,黄科长回应说,房屋权属登记公告只“适用于登记机关认为有必要进行公告的登记”时进行,权利人(申请人)为登记机关提供合法齐全的证件,审核准确无误就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受理登记,房屋产权科一年有几万个证件登记,登记机关没有义务也不可能都去到现场调查;如果在水运公司申报前,住户已前来要求登记并记录在案,他们就会通知相关异议人。但就原放运站职工目前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推翻水运公司提供的以单位名义办理的证件效力。

  对此,原放运站职工列出了一些随时可以查证事实——在大沙地火灾受灾的128户当中,除了放运站异地重建住房外,同一时期也有10多家灾民分别在东江里、埠元里、竹排街、东炮台等地异地重建,同样受到国家和单位的“公助”,除放运站灾民重建的房屋外,其余大沙地所有异地重建住房均于1989年在房产部门办理领取了房屋产权证。

  而水运公司领导则称:凡事都要讲证据,公司考虑到老职工的困难,已对他们免了3年租金,但集体财产是全体职工所有,处理不好就是国有资产的流失。

  记者手记

  尊重历史,不妨听证

  兴乐

  跑了一趟档案局,希望能一睹当年3000多人共救灾的历史图景,因为要实事求是来解决争端,往往要依赖一个个当事人或见证人心中的记忆图景,而对这样一场大火灾,江门50岁以上的人都有着自己的记忆版本。

  尊重历史,就必须以历史的眼光看问题。

  如何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相关行政部门提出以建房当时的实际政策去处理现在的产权纠纷,但当时许多情况都难以考究,或者只有旁证,很难掌握到全面真实的情况;况且,一个部门也难以承担这么多的职责或义务,这显然会影响案件的公正裁决;这样,有权威第三方在场的“当面对质”成了接近公平的手段,“房产争端,听证了断”,近几年厦门等大城市率先使用召开听证会的方法解决历史遗留的房产纠纷,恰好克服了上述不足。

  专家预见,执行听证将在今后各类执行纠纷中大量出现,双方当事人分别展开陈述、举证、质证、申辩,最终达成共识,并求得各自最大的心理平衡;就算不能达成共识,双方的努力也将为在此基础上的仲裁带来便利。

  当然,这种情况下,只有由独立、超脱并且有权威的机构主持听证,才能从根本上保证听证会不会流于形式。既然双方都希望来个了断,纠纷本身又有着如此广泛的社会事件做背景,如能调动拥有相关“记忆版本”的各界人士参与举证,相关政府部门从中协调,相信听证会能带来令双方都信服的结果。

  焦点三

  产权实战:是“统筹”还是“租金”?

  【观点对碰】

  职工:公司擅自提高统筹维修费和地税金额

  水运公司:大部分住户拖欠房租

  入住东江里后,每月只收1.00元统筹维修费和代收0.80元地税,从未收过“房租”;在并入水运公社和水运公社接管放运站的两次移交手续时,并没有把我们的住房作为本单位的资产转交给水运公司;上世纪80年代放运站改制为非独立经济核算单位后,才将原放运站代收的统筹维修费1元、地税0.8元共1.80元交给水运公司代收代扣。后来水运公司擅自将各交纳的统筹维修费和地税改为“租金”,并相应提高金额。

  对此,水运公司称,他们确实收的是“租金”,标准是受灾职工收7.80元/月,受灾职工去世,家属交40元/月,作为单位住房收取低租金合情合理,但不少住户拖欠房租不交。

  原放运站职工与水运公司因此引发更激烈的房屋争议,职工多次联名上书、上访,请求彻底解决产权归属矛盾。

  【现状】

  公司拟订卖房方案

  职工态度有所松动

  为了房屋产权一事,多年来,东江里30多住户派代表在江门市国土、建委、民政等职能部门反复申诉,而多部门在复函中提出建议,让这些居民与水运公司协商解决,或循法律途径解决。

  2003年初,市法律援助处的律师帮助34位平均72岁的起诉人将水运公司告到蓬江区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归还原江门市大沙地水上灾民住宅区异地重建东江里房屋土地证和房产权证,几个月后被法院以“历史遗留问题应由有关行政部门处理,不属于人民法院调整范围”为由不予受理。水运公司也表示,非常渴望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这个问题。

  事实上,经过如此多次的争议,双方协商空间已非常狭小。市房产局房屋产权科的黄科长表示,在这些老职工反复交涉之下,他们已经限制水运公司对这些房屋进行“过户、抵押”之类的转移行为,现在,由于东江里这些住房是没有独立洗手间的平房,不能作为房改对象,面临转制的水运公司将它们剥离开来,当单位资产转入了国资局,又通过与房产局和上级集团商讨,拟订了两个将这些住房卖给住户的方案。

  据介绍,方案一是按房改单价下限数计算,每平方250元,加上公司与住户平分交易手续费6元/平方,事实上就是让住户享受房改优惠,但方案必须经市政府特批;方案二则通过中介机构评估,由集团或国资局订出一个二手房交易单价进行交易,国资局同意即可进行,某中介公司经过评估报价为388元/平方米。

  今年4月,职工代表梁姨接到水运公司电话,要求她统计一下究竟有多少人愿意买这些房子;水运公司则透露,前两年已经有4户住户书面申请要买这些房屋,但是公司认为,最好是统一标准一起解决,免得又节外生枝。

  本报记者 兴乐

  图:

  面临“家园危机”的这些老人将何去何从?雨鑫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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