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地区三级法院首次认可大陆裁决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1日10:34 大洋网-广州日报 |
据新华社电 日前,上海海事法院对浙江纺织品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诉(台湾)立荣海运股份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无单放货纠纷案作出的判决,由台湾地区三级法院裁定在台湾地区生效。这是台湾地区的法院认可祖国大陆的法院之裁决的首例案件。 2000年11月、12月,浙纺公司委托立荣公司运输总价为260多万美元的服装至伊拉克。货物运至目的港后,立荣公司在没有收回正本提单的情况下将货物交于他人,致使浙纺公司无法收到货款。2002年12月,上海海事法院一审判决,判令立荣公司应向浙纺公司承担货款损失260万余美元和退税及利息损失人民币311万余元。2003年,上海市高院终审维持原判。法院审判期间,立荣公司和台湾长荣国际储运股份有限公司合并,债权债务转由长荣公司承担。由于长荣公司在大陆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浙纺公司遂向台湾地区法院申请执行。 2004年8月,台湾桃园地方法院审查后,根据台湾方面的《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裁定对上海海事法院和上海市高院的判决予以认可。长荣公司不服,向台湾地区高等法院提起抗告。台湾地区高等法院审查后,裁定驳回长荣公司的抗告。长荣公司又向台湾地区最高法院提起再抗告。2005年5月19日,台湾地区最高法院裁定驳回再抗告。该案正式进入执行阶段。 有关人士指出,随着两岸经贸活动和民间交流的日益频繁,海峡两岸司法领域的积极行动对保障两岸民众、法人的合法权益,推动两岸经贸发展都将发挥正面作用。(来源:广州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