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农民胥敬祥蒙冤13年申请国家赔偿56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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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1日10:38 法制日报 | ||||||||
本网北京6月20日讯(记者杜萌) 今天上午,本报记者独家从为胥敬祥案件提供法律援助的律师汤路明处获悉,他刚刚将胥敬祥提出的请求国家赔偿申请书以信函方式投寄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胥敬祥在提交的国家赔偿申请书中,将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鹿邑县人民法院和鹿邑县人民检察院列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请求三赔偿义务机关连带赔偿人民币共计561915.90元,其中包括冤狱赔偿301915.90元,精神抚慰金13万元,被关押造成的疾病治疗费13万元。
今年44岁的胥敬祥是河南鹿邑县杨湖口乡闫胥庄农民,1992年4月1日被鹿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992年4月13日被鹿邑县检察院批准逮捕;1997年被鹿邑县法院以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6年;2003年3月25日周口市中级法院终审裁定维持一审判决;2005年1月10日河南省高级法院认定胥敬祥犯罪事实不清,撤销一、二审判决、裁定发回鹿邑县法院重审;2005年3月15日鹿邑县检察院向胥敬祥送达不起诉决定书。 据汤路明律师介绍,胥敬祥案赔偿理由有三点:一是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裁定和决定都认定或表明胥敬祥无罪;二是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决定与法院的无罪判决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不起诉决定作为司法决定,不仅对胥敬祥,而且对国家机关和法院以及全社会都具有法律效力;三是本案发回重审以后没有重新审判,对不起诉决定的法律效力并无影响。汤路明律师表示:“那种认为发回重审就必然引起重新审判,没有重新审判,法院就不受不起诉决定约束的观点是于法无据的”。 赔偿申请中提出,胥敬祥从刑事拘留到送达不起诉决定共计被关押4730天。胥敬祥因长期关押导致身患心膈肌炎和严重肾病,父母悲愤交加相继去世,3个孩子13年失去父爱,关押期间,胥敬祥本人及家庭遭受到极大精神损害。 在投寄请求国家赔偿申请书同时,胥敬祥还委托汤路明律师向河南省相关部门递交控告书,控告在公安机关侦查期间受到3名警察的刑讯逼供,请求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相关事件:湖北佘祥林杀妻冤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