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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工商局:投资合作造林不受消法保护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1日10:38 法制日报

  北京市工商局等提示市民防范10大风险

  本网讯记者姚芃一段时间以来,北京等一些地方出现了以公司名义吸收社会公众资金开展合作(托管)造林的活动,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北京市工商局、林业局、消协16日发布了10点提示。

  一、关于速生丰产用材林的规划范围。在国家林业局制定的我国速生丰产林建设规划中,河北、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云南等十八个省(区)的部分地区被确定为我国速生丰产林基地,北京市不在此规划范围之内。

  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于在基本农田植树造林的行为,国家林业局明确规定“不予规划设计、不予任何补助、不纳入森林资源统计、不发放林权证”。

  二、关于林权证。全国统一的林权证具有防伪标志,其印制实行统一编号;林权证是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法律凭证,但不是持证人获利的保证;根据国家土地法规保护基本农田的有关规定,基本农田上种植的速生丰产用材林不予登记和核发林权证。

  三、关于树种问题。不同地区、不同气候条件下国家规定所适宜栽植的速生丰产优良品种是不同的,北京地区适宜栽植的主要是107杨、108杨、中林46杨、沙兰杨和意大利214杨。

  四、关于保险问题。一些公司向投资者承诺,他们已向保险公司就所种植林木投保,如遇不测,投资人可避免损失。就此问题提示投资人关注以下问题:不同投保险种与投资人的投资保障程度是密切相关的;投保险种的涉保范围是否涉及投入资金本金及预期的经济效益与回报;投保人与投保受益人之间的对应关系;保险公司对损失理赔的鉴定与认定有相当严格的程序。

  五、关于宣传问题。市民应就公司宣传所涉及的内容及时向有关权威部门进行政策与实务咨询,注意了解有关造林公司法律主体资格情况,注意对林地地点进行实地勘察的重要性。

  六、关于投资回报问题。造林收益要受树木生长状况、市场行情、经营成本和社会环境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制约。在林木生长的较长时期内,上述因素的发展和变化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

  七、关于签订合同应注意的问题。仔细审查合同中有关合同履行、变更、解除及违反合同的责任、发生合同纠纷时的解决办法等内容。

  八、关于权益保护问题。投资于合作(托管)造林活动的投资人不是消费者。其权益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

  九、关于合作(托管)造林活动中已经出现的一些动向。根据目前掌握情况,一些公司在实施合作(托管)造林活动中已经出现以下动向,提请市民予以关注:

  (一)一些造林公司股东变更频繁,且未按照法定程序办理股权转移手续,前、后股东之间承担的法律责任不明确;(二)宣传夸大事实,欺骗、诱导市民投资参与活动;(三)招聘广告是假,招商是真,招商热点有集中于吸引教师和离、退休人员投资参与的倾向;(四)有从事过传销活动的人员参与合作(托管)造林活动,并担任造林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十、注意辨别合作(托管)造林活动经营模式是否具有传销和变相传销特点。对有传销和变相传销违法经营行为的,要注意收集和保存各种证据,并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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