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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分析:打击金融犯罪唤诸法完善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1日10:38 法制日报

  新闻分析

  建议刑法增设罪名:骗取银行贷款和银行信用罪、违法处置不良资产罪

  尽快修订《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细化和严格责任追究制度本报记者辛红

  一个单位以虚假财务资料获取了贷款最终却还不了,因为不是非法占有,不符合犯罪的要件,银行往往束手无策。随着金融业的发展,更多的银行面临着类似的难题。尤其近来银行业案件高发,从立法上予以完善并增设罪名显得十分迫切。

  6月16日,在出席由中国社科院出版的《中国金融法治2005》首发式时,来自银行、证券的多位人士话题聚焦于此。

  银监会主席刘明康说,刑法对打击金融犯罪上存在几个问题:一是虽然有的罪名有规定,但很粗,在判定和适用时无所适从;二是犯罪的适用范围没有;三是犯罪的认定标准没有具体界定。移送案件的时候,屡屡发生送过去退回来现象。

  据介绍,银监会正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修订刑法和相关的条款,对银行业的犯罪在刑法当中有明文规定的条款,将尽快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解释,并协调司法部门出台司法解释,研究扩大挪用资金罪、对账外客户资金违法拆借,非法发放贷款罪等罪的适用范围,进一步明确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违法发放贷款罪,违法票据承兑等犯罪的认定标准,切实解决司法实践中的认识分歧。

  刘明康说,刑法中增设骗取银行贷款和银行信用罪,增设违法处置不良资产罪,已经十分迫切。另外,针对一些企业借破产之际,逃避银行债务的严重情况,也要有明确的条款充分保障债权银行合法权益,对逃避银行债务的行为严厉地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中国人民银行条法司法律制度研究处处长朱红说,2004年出现的一系列的金融风险,无一例外都存在违法行为。其中比较典型的有证券公司挪用股票结算资金,挪用托管基金和国债,信托公司违法从事金融业务。我们非常关注非法贷款、对社会影响很大的非法集资、地下钱庄的问题。刑法虽然有破坏金融监管罪和相应的条款,但是随着金融业的发展还是有漏洞。

  有效打击金融犯罪,银监会主席刘明康希望加大行政处罚的力度,尽快修订《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细化和严格责任追究制度。他透露,银监会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希望比照审计署赋予适当的延伸检查权,以有权向金融机构的客户进行直接调查,提高案件查防力度。

  他还建议进一步加强国际司法的合作,与加拿大、美国和欧洲建立起更有效的国际司法沟通机制,签订条约,加大引渡犯罪分子和追缴国有资产的力度,防止犯罪分子一跑了之,防止某些发达国家成为犯罪分子的庇护天堂。

  但法律上不留空白更为重要。朱红认为,法律需要从四个方面予以完善。

  首先,从金融交易制度上讲,法律存在一定空白。目前最突出的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法律性质和委托理财的法律定位的问题。金融机构在做委托理财业务的时候,往往分不清楚债权性的产权和委托信托产品的关系,相同法律关系为基础的金融产品,不同的监管机构也施行不同的监管标准。

  其次,在民商法律制度上看,股东通过流通来获取权利,公司是法人对财产享有所有权。但现在在资本市场上有很多股东是超越公司法人支配公司的发展,大股东掏空上市公司的财产非常普遍。

  第三,企业破产法在出台过程中争论比较大的问题,就是关于职工债权的保护和有担保债权的保护这两者之间的关系的问题。目前破产法草案中是把银行有担保债权的部分优先偿还欠职工的工资,法国、香港等地在社会保障体系外建立了非常完善的企业欠薪保障机制,我们也可以研究关于建立国家欠薪保障金的问题。另外,应该有专门的金融机构破产的法律规定。

  第四,2004年暴露出来的德隆系的风险,直接说明金融控股公司法律制度的迫切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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