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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圆观察:道路交通安全法操作遇尴尬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1日10:38 法制日报

  道路交通安全法操作遇尴尬

  方圆观察

  陶然 王小飞 邓君 本网报记者 邓新建

  本月中旬,在广东省惠州市遭遇车祸受伤的王桂容因肇事车辆逃逸,无钱进行抢救后的治疗,只得冒终身残疾的危险黯然出院。

  一个多月前,为抢救妻子,四川民工张国进倾其所有,4000元积蓄和4000元的外债全部用完。虽然最终保住了妻子的性命,但他还须交纳2万元,医院才能给王桂容实施大粗隆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手术。否则,王桂容极有可能落得终身残疾。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5条

  规定,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

  张国进曾从中看到一线希望,但其后的结果却令人彻底失望。

  “基金”如画饼根本不存在

  医院只免去了他拖欠的3000多元床位费及药费。至于妻子因得不到及时救治将终身残疾,张国进说:“现在我们只能听天由命了。”

  抢救王桂容的惠州市某医院有关负责人说,他个人听说过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这回事,但医院不知道这个基金保存在谁手里,也从未接到过有关该基金的任何正式文件。

  惠州市交警部门解答了医院的疑问:“目前,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仍停留在纸上,相关的下位法尚未出台。”

  有媒体报道,今年6月2日,广东省政府常务会议通过了《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草案)》,明确提出广东要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并规定了基金的部分来源,报道说:“该草案将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但是,省财政厅有关负责人此前在答复省人大代表建议时曾表示,鉴于国务院尚未出台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具体管理办法,因此广东的相关设立办法也“不宜匆忙出台”,以免与国家政策有所抵触。

  显然,纸上的“基金”要变成手里的钱,张国进还需耐心等待。妻子的伤情迫在眉睫,他还能求助于谁呢?

  “抢救”与“治疗康复”难以定论

  实际上,即使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确实存在,王桂容也可能没有资格申请使用。

  “第75条所用的字眼是‘抢救费用’。”医院有关负责人说,“而王桂容正处于‘康复治疗期’。”

  张国进表示,按常理推测,任何交通肇事的受伤者送院后,其家属都会想方设法筹集抢救费用,因为家属担心,如果不交钱,医院有可能不予抢救。这种担心显然不是多余的。

  “我花钱把人救活了,他们又告诉我,现在是康复期了,还是该你自己掏钱。”他问道,“所有的钱都是我拿,那基金是干什么的呢?”

  医院:“太多的欠款压得我们承受不了”

  然而,张国进还是花了近8000元救了妻子一命。那么,医疗机构能否将这笔“抢救费”转为“康复费”,对王桂容实施手术呢?答案是否定的。

  医院相关负责人认为,如果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5条得到较好执行,保险公司或者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及时依法支付或垫付全部抢救费用,那么,钱就不是医院抢救伤者时需要考虑的问题。

  这只是假设。截至目前,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尚不存在,而被拖欠的车祸受伤者的抢救费用,早已让医院不胜其苦。据透露,自去年5月1日道路交通安全法生效到今年3月底,抢救过王桂容的这家地市级医院,交通事故医疗欠款已达125万元。

  “医疗欠款让我们不敢放手救死扶伤,”他说,“病人觉得医院心肠很硬,却不理解我们也有自己的苦衷。”

  专业人士意见

  有关人士指出,道路交通安全法在去年生效的时候,因其突出了对交通参与者中困难群体的关照,加大了对强势群体“撞了白撞”欲求的遏制,体现了“以民为本”的立法精神,曾引起过一阵不大不小的欢呼。

  但时隔一年,“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仍处于“只听楼梯响,不见人下来”的状态,“以民为本”的立法愿望没有切实地落实到一个个“民”的身上,再好的法律都无异于一纸空文,再好的理念也只是画饼充饥。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5条

  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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