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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社会责任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1日10:38 法制日报

  王春晖

  公司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自中世纪在欧洲意大利沿海都市产生公司以来,从最早的康孟达组织到今天的股份有限公司已历时几百年。公司的英文是“company”,其最早的含义为“伙伴”;在中国“伙伴”最早来源于“火伴”一词,是古代一种兵制,即十人共一火饮煮。由此,伙伴最早的集合是为了解决吃饭问题。后来在发达的商业和频繁的贸易环境中孕育了公司的雏形,他们共同投资、共同经营,逐渐发展成了资本与经营相分离的现代公司。

  商法意义上的公司,一定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组织,其出发点和归宿都是营利,这也是公司经营的目标。公司的营利性是其与生俱来的本性。利润最大化是公司追求的终极目标;股东财富最大化,是公司经营的最终目的。当然这“两个最大化”必须在规则和制度下运行,这就是法律的规制。目前,人们对公司的营利性和规制性已经有了比较清楚的认识,公司法治观念已深入每一个公司股东意识。然而,人们对公司的社会责任,尤其是对公司是否承担,以及承担何种社会责任的认识却远远不足对公司法治的认识,甚至完全忽视了公司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社会责任。

  公司的社会责任究竟指什么,目前学界还没有统一的认识。美国学者通常认为:公司社会责任是指公司董事作为公司各类利害关系人的信托受托人,积极实施利他主义的行为,以扮演公司在社会中的应有角色。要考察公司社会责任运动的兴起,我们不能不联系到20世纪60年代和70年代发生的市民运动,尤其是消费者运动。发生在西方社会的消费者运动和其他市民运动,本身带有一种人文主义理想的色彩,其前提是一个具有一定程度的财产和教养的市民社会的形成,其目的是维护社会公正。所以考察公司社会责任运动作为市民运动的背景,我们至少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公司的存在不仅是为了营利,而是一种责任,一种维护社会公正、公平的责任、一种维系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责任、一种保护资源和环境的责任、一种承担社会保障和福利事业的责任。

  目前,世界上大致存在着两种有代表性的公司理论。一是“股东优先”理论,该理论认为在良好的制度环境下,公司在优先追求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同时,也满足了其他索取权的利益,从而实现社会效率和福利的最大化。另一个与之相对立的理论是20世纪60年代,斯坦福大学研究小组提出的“利益相关者”理论,该理论强调公司有多个利益相关者,公司的目标不是单纯追求股东利益的最大化,而是满足社会多方利益相关者的不同需求。该研究小组认为:对公司来说存在这样一些利益群体,如果没有他们的支持,公司就无法生存。该理论认为任何一个公司的发展都离不开各种利益相关者的投入或参与,比如股东、政府、债权人、雇员、消费者、供应商,甚至是社区居民。公司不仅要为股东利益服务,同时也要承担保护其他利益相关者的责任。

  一般认为我国法律在调整各种利益关系之间的矛盾时,遵循的首要原则是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利益。实质上,公司的营利与社会责任的承担,就是公司个体经济利益和整体社会利益之间的矛盾关系。在处理这二者的关系时,公司应考虑在追求个体经济利益的同时顾及社会的整体利益,这也就要求公司在追求自身经济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必须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而公司对社会责任的承担也理应成为公司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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