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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进城卖瓜”有悖法理和公平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1日10:44 大洋网-广州日报

  王文琦

  从6月20日开始至8月10日,用拖拉机或三轮机动车进城卖瓜的瓜农都会被南京拒之“市区”外,即使租用了货运汽车,也只能在每日20时30分至次日7时在规定区域内行驶。

  出现这个问题,不但是南京农民的遗憾,也是吃不到更物美价廉的西瓜的南京市民的遗憾。更遗憾的是,一些部门出台政策规定的水平令人担忧。在我们开始讨论问题前,必须先弄清楚一个问题:农民进城卖瓜(包括粮食等其他农产品)需不需要政府许可?到底需要什么手续?如果是要有关部门来回答,农民肯定会遭遇各种审批和手续,比如,管市场的要求农民要交纳摊位费,管卫生的要求农民卫生合格,管产品要农产品检验合格,当然,还有城管要求不能乱摆摊,等等。那么,实际应有的状态是不是这样呢?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民本身就是市场经济主体之一,享有自主决定生产什么、销售什么、销售给谁的权利。在一个实行市场经济的国家,有着统一的国内大市场,任何一个城市都没有权力在自己的“势力范围”内分割市场,对进城交易的农民、商人和其他市场经济主体说关门就关门。

  对于我国的三农问题,大家都熟悉这样的一个说法:“农民真苦、农村真穷、农业真危险”。造成这样的现状,如果说在计划经济时代可归因于“剪刀差”,那么,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要改变这样的现状,农民的机会只有一个:以与城市里的一切经济主体一样平等的市场主体身份参与市场竞争,取得生产收益,提升生产和生活水平。农民把瓜拿到城市的市场上出售,本身就是实现其参与市场经济的权利的过程。可以想一想,若是连这个途径都时时被掐断,农民的出路何在?他们只能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被淘汰出局。

  农民的市场交易权来源于我国法律赋予农民的土地使用权(承包权),及由承包权延伸的更全面的生产经营权、产品营销权、产品处置权、收益权等等。对于城市管理者而言,拒绝农民进城交易,等于是剥夺了农民的基本经济权利,而这个“剥夺”不但是超越地方权限的,也是有悖法理和公平原则的。从法理上讲,任何一个市场经济主体的权利都不是权力机关给予的,当然也无权力限制和剥夺。从公平上讲,不让开拖拉机和三轮车的瓜农进城,本身就包含有歧视,直接导致不同市场主体之间在机会和成本上的不公平。

  我们的国情决定我国城市的马路和街区在一定时期内甚至是较长一段时期内还会有拖拉机经过、还会有卖瓜农民的吆喝。那种随意“关闭城门”的职能部门不但要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意识,更要明了自己出台政策规定的法定权限,以免随便“越权”行事。

  新闻观察(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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