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储户要求兑换13年前国库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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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1日10:55 东南快报 |
本报讯一张13年前的国库券成交单最近被偶然翻出,储户拿着成交单找银行要求兑换被拒,于是将银行告上法庭。昨日,厦门市思明区法院一审判定储户败诉,该银行不必兑换现金及支付利息。 市民黄先生诉称,他在1992年8月7日,向一家银行购买1992年期的国库券15000元。最近,他偶然翻出一张当年的国库券“成交单”。他拿着成交单找到该银行,要求为其兑换15000元的国库券及利息5000元。 银行方辩称,这批1992年三年期国库券是不记名的,可以随意流通。出售时,银行会给购买者开具一张“成交单”,这张“成交单”只能证明黄先生和银行产生了国库券买卖交易这一事实。当时出售国库券后,银行会给购买者实物国库券,或者“银行代保管单据”。“代保管单据”上面写明国库券名称、利率、期限等,是一种权利凭证,与实物券有同等价值。如不能出示“代保管单据”,银行就不能兑付。所以黄先生持有的国库券成交单,不是具备请求银行兑换的有效凭证,所以不能为其兑换现金并支付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黄先生持有的1992年第二期国库券卖出成交单不是可据以给付对价的有效证券或有效支付凭证,依法驳回黄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官也提醒大家,国库券无论放在手中多久,利息计算都以国库券上规定的期限为准。如1992年3年期国库券,利息只算3年。即使放到现在,这10年也是不计算任何利息的。市民手中未兑付的国库券,应尽早兑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