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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池县检察院凭啥不退扣押款?损失谁"买单"?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1日11:24 人民网

  人民网宁夏视窗6月20日,盐池县烟草专卖局职工周鹏飞拿着自治区检察院作出宁检复决(2005)1号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和盐池县检察院作出的盐检刑不诉字(2005)2号不起诉决定书找到记者,满脸的无奈问记者: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都如此执法,今后谁还敢举报?谁来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四年多讨个说法还要让我等多久?造成的损失又由谁来“买单”呢?

  祸起举报费

  1999年4月13日,时任盐池县烟草专卖局稽查科科科长的周鹏飞接到自己在执法中发展的“线人”举报称:有两辆走私香烟从内蒙古鄂托克前旗出发但不知是往银川方向还是其它地方走私贩运,让注意组织拦截,并告知车号等。接到举报后,周鹏飞给银川的“线人”打电话核实是银川市某个体商贩走私的香烟。

  因不属于盐池县烟草专卖局的地域管辖范围,随后周鹏飞立即打电话请示自治区烟草专卖局陈福勇处长请求协查,并向盐池县烟草专卖局领导做了汇报,盐池县烟草专卖局当即决定,由周鹏飞和其他3名执法人员开车赶到位于银川市的银古公路堵截。次日凌晨4点,两辆案值92万多元的违法运输香烟车驶上了银古公路。周鹏飞等人并尾随追踪贩烟车辆,同时再次打电话通知了陈福勇处长,当两辆香烟车行驶到银川黄河大桥时,被守候在此的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和贺兰县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查获。

  随后,宁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决定(没有形成文字),要求贺兰县烟草专卖局对贩运香烟者罚款46万元给举报人奖励费4万元,给盐池县烟草专卖局协办费1万元,此费全由贺兰县烟草专卖局支付。周鹏飞和另一名职工到贺兰县烟草专卖局领取举报奖励费时,盐池县烟草专卖局李凤业局长李凤业嫌给1万元协办费太少不要,自治区烟草专卖局陈福勇处长决定5万元全部奖给举报人。此后,周鹏飞领取5万元举报奖励费。

  盐池县检察院:周鹏飞构成了贪污罪

  2000年8月17日,就在周鹏飞被盐池县政府发文任命为盐池县烟草专卖局副局长后的两个月,周鹏飞突然接到盐池县人民检察院的《询问通知书》,第二天又被盐池县检察院扣押了28500元现金。

  同年9月27日,周鹏飞因涉嫌贪污公款被盐池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侦查,同时进行取保候审。2001年3月9日,因“有关涉案证人无法找到”,盐池县检察院对周鹏飞作出《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

  2002年6月10日,周鹏飞接到盐池县人民检察院3月12日作出盐检不诉字(2002)7号不起诉决定书。盐池县人民检察院经查明,周鹏飞领取的5万元举报费,其中包括盐池县烟草专卖局协办费1万元,举报奖励费4万元,被不起诉人周鹏飞领回此款后,将1万元协办费占为已有。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盐池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鹏飞目无国法,身为国家行政执法人员,利用其经手管理公共财务之便,贪污公款1万元,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382条第2款之规定,构成贪污罪,本应惩处,但鉴于其犯罪情况轻微,案发后积极退回赃款。故依据《刑法》第37条及《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周鹏飞不起诉。

  同年7月26日,盐池县人民检察院将先前扣押周鹏飞的28500元现金中26300元以非法所得予以没收(其中认定贪污公款1万元,个人非法所得16300元)。

  吴忠市检察院:维持盐池县检察院不起诉决定

  2003年2月21日,周鹏飞不服,向吴忠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同年12月26日,吴忠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吴检控申复决[2003]1号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吴忠市人民检察院复查认为,周鹏飞等人参与查挡香烟的行为是依法执行公务,后区烟草专局作出决定,给予盐池县烟草专卖局协办费1万元,给举报人的奖金4万元,由贺兰县烟草专卖局支付。贺兰烟草专卖局在付款开票时,虽然将上述5万元均以举报人的奖励费的名义开了,但不能据此就认为1万元协办费不是公共财产。然而周鹏飞在将举报费及协办费领回后,未经领导同意,将1万元协办费据为己有,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382条第1款之规定,构成贪污非,盐池县人民检察院认定周鹏飞构成贪污罪,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并无不妥之处。吴忠市检察院决定,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03条和《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30条第1项之规定,维持盐池县人民检察院(2002)第7号不起诉决定。

  盐池县烟草专卖局:对周鹏飞停职查办处理

  就在盐池县人民检察院对周鹏飞受审期间,盐池县烟草专卖局以“周鹏飞在工作执法中,利用职务之便,以权谋私,执法犯法,徇私舞弊,涉嫌贪污,在社会上及本单位群众中造成极坏影响,使公司经营销售,烟草专卖管理工作也同样受到了很大损失”为由请示自治区烟草专卖局批准,停了周鹏飞稽查科长长职务,取消了行政执法检查权,收回其烟草执法标志。随后,又以“周鹏飞在执法工作中有严重经济问题”为名收回其专卖服装,并停发工资长达16个月,不予安排工作。

  贺兰县烟草专卖局:周鹏飞领取的就是举报奖励费

  那么,周鹏飞领回的5万元举报奖励费到底有没有1万元的协查费?

  根据自治区烟草专卖局1997年10月9日下发的宁烟专[1997]9号文件《关于烟草专卖执法中对协办单位和举报办案有功人员奖励标准的规定》,其中奖励范围不仅包括协办单位,举报人,还包括烟草专卖执法人员,而且都有具体奖励标准。记者无论在贺兰县烟草专卖局奖励举报协查单位(个人)奖金兑领凭证(周鹏飞未签字)上还是在贺兰县烟草专卖局给出示的证明上,都载明了该款项为举报人个人奖励费,根本没有协办费这一项。

  自治区检察院:周鹏飞不构成贪污罪

  周鹏飞坚信:深知在共产党的执政下,不会有理无处讲,有冤无处伸。随后向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2005年1月26日,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作出宁检复决(2005)1号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复查认为,申诉人周鹏飞以举报费还要付给其他人为由,占有举报费杨某举报费3万元的事实存在。但是,没有证据能够证明周鹏飞有贪污1万元协办费的犯罪事实,周鹏飞的行为为不构成贪污罪,盐池县人民检察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的规定,对周鹏飞作出不起诉决定不当,决定撤销盐池县人民检察院盐检不诉字(2002)7号不起诉决定书,盐检控申复决字(2002)第1号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和吴忠市人民检察院吴检控申复决(2003)第1号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

  盐池县检察院:扣押款已上缴财政

  2005年3月28日,盐池县人民检察院作出了盐检刑不诉字(2005)2号不起诉决定书。盐池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被不起诉人周鹏飞贪污一案,证据不足,不构成犯罪,依照《刑事讼诉法》第142条第1款的规定,对周鹏飞做出绝对不起诉,周鹏飞占有举报人3万元属非法所得,已依法追缴上缴财政。

  周鹏飞:盐池县检察院凭啥不退还扣押款?

  周鹏飞说:根据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对举报人保密是有规定的,对举报人实行单线联系,任何人不得过问。举报人的姓名、地址是保密的,是受法律保护的,以防打击报复,举报费的领发过程全宁夏都是这样执行的。然而盐池县检察院的办案人员一再追问为何将举报奖励费领回后不交给盐池县烟草专卖局,举报人是谁?住什么地方?逼他供出举报人。办案人员查证落实内蒙古的举报人后,对举报人进行了询问,导致举报人电话告诉他,以后有什么三长两短,后果由他来承担责任。

  周鹏飞说,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2001年4月29日发布〈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款物管理规定〉中“第五条严禁扣押、冻结与案件无关的合法财产;第六条对扣押、冻结的款物,应当及时进行审查。经审查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内作出解除或退还决定,并通知有关当事人”的有关规定。同时,根据《刑事诉讼法》142条第二款之规定,在不予起诉的案件中,扣押的财产应当予以解冻,给予退还。

  周鹏飞告诉记者,盐池县人民检察院应该将26500元退还给我才对,可是,盐池县人民检察院非但不作退款处理,反而将扣押他的26500元现金,说成占有举报人奖励费属非法所得,已依法追缴上缴财政。

  周鹏飞的妻子聂虹雪含泪告诉记者,她当时为了交28500元押金,东挪西凑,还借了好多高利贷,生活非常拮据,她两年前下岗,儿子辍学,催债者踏破门槛,无奈之下,只好把仅有的三间住房买掉还债。四年来,家庭生活出现没钱买粮、买菜,经常在亲戚家东凑一顿西凑几天是常有的事。就连大年三十晚上看到别人家过年红红火火、热热闹闹,而他们一家三口过着四处讨饭吃的家庭生活,一个和睦的家庭从此也听不到欢笑声,只闻哭泣声……周鹏飞说,烟贩子被处以46万元罚款后,曾悬赏10万元要“捉拿”举报人。而检察机关在办理该案过程中,又四处寻找举报人,如果照此下去,将举报人暴露于光天化日下,今后谁还敢举报违法犯罪行为?

  代理律师:26500元不是公共财产

  那么,盐池县检察院没收周鹏飞的26500元到底是不是公共财产?

  为周鹏飞提供法律服务和宁夏朔方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学义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周鹏飞领取的举报奖励费,不具备公共财产的特征。其实,这笔举报奖励费在支取之前确是公款,但在支取之后就成了私款,因为其所有权已经发生了质的转移。杨学义律师为此提出了如何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的问题。他介绍说,目前在我国,只有纪检监察和检查机关根据查处党政机关违法乱纪行为和打击经济犯罪行为制定了较为规范的保护举报人的规范性规定。其他机关、部门和行业虽也有这方面的规定,但都不十分规范。在一个完善的法制社会,不存在立法保护举报人的问题。二在目前我国尚不完善的法制环境下,采取奖励的方式鼓励公民举报各类违法犯罪行为,不失一种良策。但关键在于,举报人举报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经有关部门查证落实以后,如何保护举报人的自身安全和合法权益。(何然 郝建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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