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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上只见其貌不见其名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1日14:33 中国宁波网-宁波晚报

  记者姜恒通讯员林幼红袁玉敏

  宁波晚报讯 公诉机关的起诉书上,犯罪嫌疑人的“头像”替代了姓名。

  这个被告(无名氏)系聋哑人。今年4月19日中午,他在江北大庆北路成利网吧窃得价值人民币1480元的手机一部,被当场抓获,但其拒不承认犯罪事实,对自己的姓名、年龄、户籍所在地等身份事项也是一问三不知。江北区检察院严格审查起诉环节,在查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凿之后,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不过,这次起诉书的格式与以往书写不同,起诉书左上角印有被告人一寸免冠彩照,以此来代替他的姓名。用清晰的“头像”消除身份的不确定性,这是江北区检察院首次采用这种方式提起公诉,在我市也属罕见。昨天,该被告人因犯盗窃罪被法院依法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江北区检察院认为,以照片代替人名的方式提起公诉有法可依。如《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81条第2款即规定:“……可以对被告人编号并按编号制作起诉书,并在起诉书中附具被告人的照片。”

  但同时也有专家认为上述起诉方式不宜提倡。宁波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肖东波教授指出,起诉的基本条件之一是犯罪事实清楚,而犯罪主体清楚是事实清楚的基本前提条件。主体清楚不只是犯罪主体的自然属性清楚,更重要的是其社会属性清楚。法院在审理中也需要搞清楚被告人的一些基本情况,如其是否有前科,是否是累犯,是否有法定的从轻、减轻情节等。利用现有的侦破手段,控诉机关应该也有可能查清被告人的身份。在未搞清楚被告人身份之前,采用照片替代的方式起诉,是一种无奈之举,不宜提倡,否则会成为一些侦查起诉机关偷懒省事的借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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