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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还是购买?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1日14:33 中国宁波网-宁波晚报

  记者屠传宏通讯员夏晶晶

  宁波晚报讯镇海一消费者以“试用感觉不适”为由,想把一套高价保健床垫退给店家,店家则坚持“按原先约定付清拖欠的货款”。镇海法院日前作出一审判决:支持店家的诉讼请求。

  前年5月,姚某在镇海一家保健品店看中一套价值1万余元的保健床垫。店家同意先付部分货款,余款1万元分5次付清,每次付2000元。姚某当场付了部分货款,再出具5张欠条给店家。前年6月,姚某又向店家给付2000元,收回1张欠条。但之后,姚某未再继续向店家给付余款。店家于是在今年5月11日将姚某告上法庭,要求姚某给付拖欠的货款8000元。

  姚某向法院提出,自己当时并未确定购买这套保健床垫,店家同意先拿回家试用,口头约定试用期为2个月。自己试用1个月后就觉得不适用,但店家一直推托,不肯拿回保健床垫,因此自己与店家的买卖合同不成立,店家还应返还已收取的那些货款呢!店家在法庭上坚持认为,保健床垫是当场卖给姚某的。

  镇海法院审理后认为,姚某与店家虽未订立书面买卖合同,但姚某接收店家出售的床垫,并就价款的支付出具了欠条予以约定,这就证明双方买卖关系已经成立。姚某未向店家付清货款,属违约行为,理应承担继续履约责任。一审判令姚某给付店家货款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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