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入体内的钢板断裂 谁该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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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1日15:32 金豹网-锦州晚报 |
出了交通事故,市民张春来到市内某医院进行治疗,并进行了内钢板固定术。没想到还没到一年,体内的钢板就发生断裂,再次住院治疗,支出医疗费并造成其他损失等3.3万元。 就钢板断裂给自己造成的损失,在与医院协调未果情况下,张春于2000年12月13日向古塔区人民法院起诉,将医院告上法庭。 2002年12月,医院对古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不服,上诉至市中级法院。中级法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再审。 去年夏天,古塔法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判决医院赔偿张春经济损失3.3万元。而医院再次上诉至市中级法院。 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已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没到一年:钢板发生断裂 1996年4月3日,张春因交通事故受伤到该医院住院治疗,经过诊断为右股骨干中段闭合性骨折。同年8月,医院为张春做了内钢板固定手术。次年1月17日出院,但在7月28日就发现钢板断裂,并于8月7日到该医院。因钢板断裂需要进行第二次手术治疗,第二次手术支出医疗费并造成其他损失等共计3.3万元。 张春称,就钢板断裂给自己造成的损失,自己多次找到医院协商,但没有结果,所以起诉到法院,要求医院赔偿张春因钢板断裂造成的损失3.3万元。 医院表示,对张春再次住院所支出的费用,自己没有异议,但医院为张春安装的钢板是合格产品,钢板断裂与医院没有因果关系,因此不同意赔偿。 本案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期间,法院委托国家骨科器械电疗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断裂钢板的质量进行检验,结果为合格。 古塔法院:医院败诉 法庭经过审理认为,张春只需证明损害事实的存在以及损害为钢板断裂所导致就可以了,而医院方若要免除责任,应该证明医院的医疗行为与因钢板断裂给张春造成的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虽然医院能证明钢板的材料成分和硬度符合标准,但不能证明钢板断裂的原因,也不能证明其没有过错。因此古塔法院判处该医院赔偿张春经济损失3.3万元。 医院不服:上诉中院 医院表示,在原审期间医院提供了钢板的材料及硬度符合国家标准的检验鉴定文件,提供了为患者施行手术及治疗的病历材料,证明医院对张春的损害结果没有过错或事故责任。 张春除了能证明到医院接受手术外,关于钢板断裂的因果关系仅仅是以他在医院住院为由,主观上推断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责任。因为没有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钢板断裂的原因在客观上存在多种情况,究竟是哪一种原因造成的,张春不能证明是医院的何种原因所导致的,而医院的医疗行为在目前又不能证明存在过错。因此,原审法院的判决明显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依法应予撤消。 而张春表示,如果医院证明不了钢板断裂的原因是因为医院行为引起的,医院就应该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中法:维持原判 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双方的争论焦点为医院的医疗行为与张春因钢板断裂所造成的损害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据有关规定,医院对其医疗行为与张春因钢板断裂而产生的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负有举证责任。 在诉讼期间,医院只是完成了钢板的材料和硬度符合标准的证明责任,但这只能证明钢板为合格产品的事实,对钢板断裂的原因未能予以证明。它不能证明其医疗行为与钢板断裂而给张春造成的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也未能进一步证明医疗行为不存在过错的事实。同时即使医院的医疗行为未构成“医疗事故”,但法律不免除对其医疗行为无过错及与损害结果之间无因果关系的证明责任。 关于医院主张已证明“钢板为合格产品,即可完成了举证责任,张春对医院具有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的观点,因钢板质量合格只是一个客观事实,而且医疗行为的无过错正是医院应承担的法定的证明责任,因此医院的上诉观点法院不予以支持。 (张春为化名) 作者:辛建华 顾辉 记者鲁阳 (来源:锦州晚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