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退货要给供货商留足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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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2日01:54 京华时报 |
作者: 王秋实来源: 本市商品销售合同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出台 本报讯(记者王秋实)今后,零售商和供货商之间的交易将有统一的合同范本加以规范,大超市、大商场不能再随意压榨供货商、拖欠货款。昨天,市工商局和商务局推出《商品代销合同》、《商品购销合同》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 此次推出的示范文本确定的适用范围定为,具有商业零售性质的超市、大型超市、仓储式会员店及便利店。 过去,零售商几乎都通过合同要求供货商保证提供的商品为本市最低价,否则就要支付高额的违约金(高达全年销售额的30%)或者退出卖场。为体现公平公正与便捷交易原则,此次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以双方签约时确定的商品价格作为交易价格,同时规定价格浮动须经双方协商一致。 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为解决零售商目前存在的退货随意性问题,对验收后提出数量、品种、花色等产品外在异议以及内在质量异议的期限、方式做出约定,规定“对于存在保质期、有效期的商品,零售商应当在保质期、有效期尚存1/3以上的期限中提出”。 关于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的详细内容,市民从今起到6月27日,可通过登录“首都之窗”等网站查看,并可留下意见和建议,也可将意见发至:bjcc@bjcc.org.cn。 新闻背景 近年来,由于一些零售商凭借强势地位,强迫供货商签订不平等合同;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又随意单方变更合同,供货商和零售商之间的矛盾时有爆发。 供货商利益受损,又会对原料提供商等下游企业产生连锁反应,从而造成商业环境的整体恶化,甚至引发社会冲突。今年年初,北京普尔斯马特超市因拖欠供货商货款,导致哄抢商品抵货款等混乱场面,以前发生过的“红苹果事件”、“仟村事件”都是因为合同不规范等原因直接或间接造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