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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类人本月起可转入南京“养老”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2日02:42 人民网-江南时报

  本报讯(记者 杨艳) 曾在南京“两会”上被人大代表提及的外地养老保险关系无法转入南京的问题本月就能得到解决了。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4月份出台了《南京市跨统筹区流动就业人员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办法》的基础上,近日又公布了相配套的具体操作实施意见,并且已经开始执行。根据《实施办法》,有五类人可以把社会保险关系转入南京“养老”。

  据了解,可将个人账户基金转移至南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由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手续的五类人员分别为:1、经市劳动保障、人事等部门批准调入或引进南京市,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及3年以上劳动合同,在南京市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能满10年及10年以上的在职人员;2、经跨统筹区的集团企业批准,调入该集团企业在南京市的所属单位,在该市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能满10年及10年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3、跨统筹区在南京市自主创业,已在南京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劳动保障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等合法证照,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在南京市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能满10年及10年以上的人员;4、曾在南京市参保的南京户籍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后要求返回南京市,其在南京市的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能够大于其在外地的实际缴费年限,或在南京市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能满10年及10年以上的人员;5、其他跨统筹地区到南京市就业,其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在南京市的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能够满15年及15年以上的人员。

  《江南时报》 (2005年06月22日 第七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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