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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杀人犯昨被执行死刑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2日02:43 人民网-江南时报

  昨天下午,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宣判了4件刑事案件。故意杀人犯史云军、尚宗玉、李福林、故意伤害犯汲恒伍等,分别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结束后,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的执行死刑命令,史云军等罪犯被验明正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故意杀人犯史云军,男,1970年6月30日出生于江苏省溧水县。经查,罪犯史云军于2004年6月与何女士相识并同居,后何被家人找回,史遂怀恨在心,图谋报复。2004年10月18日晚,罪犯史云军携单刃尖刀、木棍等作案工具,至高淳县漆桥镇荆溪村何女士家楼下叫喊威胁,后何女士之夫李先生、李父李老汉上前劝阻,史云军即持刀将李老汉捅死,将李先生捅伤。作案后,罪犯史云军潜逃。2004年10月26日,公安机关在溧水县和凤镇将潜逃的史云军抓获。法院认为,罪犯史云军为报复他人而故意杀人,致一人死亡,一人轻微伤,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故意杀人犯,尚宗玉,男,1954年1月16日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经查,2004年5月,被害人汪先生发现与自己同居的张女士与尚宗玉关系密切。为此,尚宗玉、汪先生发生争执,汪扬言要伤害尚宗玉及其孙子,罪犯尚宗玉即萌生杀人歹念。2004年5月21日凌晨,尚宗玉窜至江宁区殷巷集镇文华街汪先生的暂住地,乘汪熟睡,用木棍猛击汪头部,致汪死亡。作案后,尚宗玉喝农药自杀,后经抢救脱险。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汪先生系被他人用钝性物体打击头部致颅脑损伤而死亡。法院认为,罪犯尚宗玉不能正确处理与被害人之间发生的矛盾,故意杀害他人,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故意杀人犯李福林,男,1959年8月5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克山县。经查,罪犯李福林于2004年5月19日晚10时许,在该市雨花台区板桥镇近华村江苏舜天西服厂板桥近华分厂附近遇见本厂同事陶女士,两人至附近水塘边发生性关系期间发生争执。罪犯李福林将陶上衣钮扣全部扯掉,并拽下陶的裤带勒其颈部,致陶昏迷后,李将陶脸朝下推入水塘中并用杂草遮盖后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陶女士系被他人用绳勒压颈部并生前溺水致机械性窒息而死亡。法院认为,罪犯李福林为琐事竟用腰带勒人颈部,致被害人昏迷后又将被害人推入水塘,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故意伤害犯汲恒伍,绰号小山东,男,1967年11月出生于山东省莒南县。经查,2004年6月15日15时许,汲恒伍等三人在南京市大件公司总经理赵先生办公室,要求大件公司减免刘某某承包的出租车出车祸后车辆维修期间的承包金,遭到赵的拒绝。后与大件公司赵先生、刘先生发生争执。罪犯汲恒伍挥拳朝刘某的头、面部猛击两拳后欲逃离现场,大件公司保卫稽查科科长张先生、副科长蔡先生等人闻声从隔壁办公室出来,与汲在二楼走廊相遇,罪犯汲恒伍抽出随身携带的匕首,向张左大腿、腹部各捅一刀,张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张先生系被他人用单刃锐器刺戳左大腿致左侧股动脉和股静脉离断引起大出血而死亡。在此过程中,刘先生腹部、蔡先生左肘部也被汲恒伍用刀刺伤,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

  罪犯汲恒伍还于2003年8月25日15时许,在下关滨江浴室,与浴室工作人员杭某因抽取“小姐”服务费而发生争执,汲持匕首将杭某右前臂、右肩背部捅伤。法院认为,罪犯汲恒伍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两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记者 殷文静 通讯员 龚达 刑壹

  《江南时报》 (2005年06月22日 第十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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