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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字之差能改变性质?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2日03:55 新晚报

  本报讯(记者于殿奎)一年前托中介公司员工办理二手房过户手续,可该员工拿了5000多元服务费便无影无踪———14日,苦找一年的受害者找到该员工,将其扭送到派出所,但民警表示,由于该人当初给受害者打的是欠条而并非收条,此事变成了经济纠纷,警方不能受理。

  据了解,2003年12月,冯某买了一处二手住房。办过户时,图省事找到顺宏房屋中介公司,委托其将所购房更换为冯某的名字。当时,中介公司的周某表示能办理此事,冯某将有关证件及5700元钱交给周某。周某收到钱后,本应给冯某开张收条,可他却为冯某出具了一张“今欠冯某房产本(公产)判决书、身份证复印件,李某户口、身份证复印件,双方协议书,冯某户口复印件,办理手续的费用5700元整”的欠条。

  之后,冯某多次找周某询问更名一事,周某总以各种理由推托。当冯某再次到中介公司找周某询问时,发现周某已不知去向。无奈之下,冯某只得自己办手续,将房主的名字更改为自己的名字。

  今年6月14日,冯某找到了失踪一年多的周某,将其扭送到派出所。但民警却告诉冯某,由于周某写的是一张欠条,说明二人之间为债务纠纷,派出所不予受理,冯某应到法院起诉周某。冯某不明白,一字之差,事件的性质就真的变了?

  启凡律师点评:

  周某收冯某的房子更名服务费,属于一种中介服务职务行为,虽然周某出具的是欠条,但冯某与周某之间没有形成债权债务的基础,而是一种中介服务的劳务费。欠条作为书证极为重要,公安机关在审查立案阶段,不应简单地以书证题目判定性质,而应该以内容判定性质。

  冯某交钱给周某办理房子更名手续,周某不履行劳务关系,而以个人占有为目的,以办事为由骗钱、收钱后不办事又携款逃走,主观有欺诈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诈骗行为,这是一种典型的诈骗行为,公安机关应根据立案程序给予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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