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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员入股办矿岂能免责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2日04:56 中国青年报

  湖南省郴州市主管安全生产的副市长毕华6月19日告诉新华社记者,6月20日是郴州市给入股办矿党政干部主动交代问题、减轻处分的最后限期。到目前为止,已有31名入股办矿干部受处分,6人因在规定的期限内主动交代问题,被免于处分。(6月20日《新京报》)

  党员干部入股办矿,使得非法采矿现象日趋严重———而这又恰好是矿难频仍的主要原因之一。在我看来,这绝对不是一般的公务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理应给予严厉惩处,即便在规定的期限内主动交代问题,也决不应该免于处分。

  我这样说是有根据的。首先,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不许经商办企业(包括参股办企业),这是十多年来党和政府的一贯政策,更是有关法律法规的一项基本要求,在机关里可以说是年年讲、月月讲、天天讲。可是郴州市那些参股办矿的党员干部却置若罔闻、“顶风作案”,按理应该严惩才对,怎么能够仅仅因为其中一些人迫于压力“主动交代问题”,就既往不咎免于处分呢?

  第二,郴州市这几年矿难不断(仅今年4月,就创造了一个月内发生两起矿难的纪录),可以说跟该市一些地方非法采矿日趋严重密切相关;而非法采矿有恃无恐,又正是由于有官员股东在后面撑腰。据《潇湘晨报》报道,今年1月至5月,郴州市现有的556处煤矿共发生事故15起,死亡51人,同比分别上升25%和75.8%。日前,2005年“全国安全生产万里行”采访团在听取郴州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情况通报后,尖锐地指出:“不论是按照人口总量和事故死亡总量之比,还是按GDP总量与事故死亡人数相比,郴州都高于全国平均水平。换句话说,生命的代价太高了!”

  从这一背景考量,那些入股办矿的党员干部的行为,完全可以说是对遇难矿工和当地人民的间接犯罪,不从严惩处,于法于理于情都说不过去,又岂能因为“态度好”就豁免其责!

  一些地方矿难不断,究其原因,有人认为在于矿工自我保护能力低、矿主贪婪心狠、规章制度欠缺、行业管理松弛等等。但是,这两年国家安全生产部门对煤矿安全的重视程度和所下的力气可以说前所未有,为什么大大小小的矿难还是层出不穷呢?在我看来,许多地方较普遍存在的官员参股办矿,甚至以亲属的名义直接开矿,至少也是矿难频仍的重要原因之一。对此类行为,当地政府绝对不能听之任之,更不能暗中保护、姑息养奸。

  作者:朱达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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