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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地多“嫁”,法院怎么判?(法规解读)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2日05:12 人民网-人民日报

  采访人:本报记者 吴兢

  解读人: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人

  近年来,人民法院受理的房地产纠纷案件逐年增加,尤其是土地一级、二级市场中存在大量违法现象,比如:出让土地比最低价还低、随意改变土地用途、一地多“嫁”、合作建房资质不符等。6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公布了《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并将于8月1日起施行。

  不得随意改变土地用途

  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人表示,《解释》调整的范围只限于涉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合同纠纷案件。现实生活中,一些土地受让方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解释》对此明确规定:“出让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人说,如果受让方是经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改变原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调整土地出让金,以起诉时同种用途的土地出让金为标准。

  土地出让不得少于底价

  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人表示,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意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低于订立合同时当地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确定的最低价的,应当认定该价格条款无效。当事人请求按照订立合同时的市场评估价格交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应予支持;受让方不同意按照市场评估价格补足,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当事人按照过错承担责任。

  在土地使用权转让市场中,一地多“嫁”现象较为突出:就同一土地使用权,使用权人订立了数个转让合同。如果这些转让合同有效且受让方又均要求履行合同,法院怎么判?

  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人说,根据《解释》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已经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的受让方,请求转让方履行交付土地等合同义务的,应予支持;(二)均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已先行合法占有投资开发土地的受让方请求履行合同的,应予支持;(三)均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又未合法占有投资开发土地,先行支付土地转让款的受让方请求履行合同的,应予支持;(四)合同均未履行,依法成立在先的合同受让方请求履行合同的,应予支持。

  《人民日报》 (2005年06月22日 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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