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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亟须建立完善的证人保护制度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2日06:18 大众日报

  马国川

  据《中国青年报》6月21日报道,一起审计大案的三个举报人,在举报过程中历尽艰险。目前案件已查实,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已进入司法程序。举报人的举报为国家挽回了上亿元的损失。有关部门恢复了他们的工作,补发了被报复停职期间的工资,但是他们“隐姓埋名生活”的要求却没有得到满足。

  其实,早在去年3月,全国政协委员、河南省监察厅副厅长储亚平就向全国政协十届二次会议建议,建立举报人特殊保障制度,因为很多举报人愿意检举贪官,但当纪检部门真要去查时,大部分人却又不敢站出来说话了。“这说明我们缺乏保护机制,举报者没有安全感。反腐败工作要往前推进,关键是要把民众的积极性调动起来。”

  依据法律,广义的“证人”包括举报人、证人以及鉴定人。我国的宪法、刑事诉讼法虽然都规定了举报人、证人举报和作证的权利,最高人民检察院、中纪委、监察部等部门也有相关的文件涉及保护举报人、证人的权利,但是我国现有的证人保护制度多是宣示性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在实践中实施的效果也不甚理想。比如,由于事前没有及时保护证人的人身安全,使证人的生命受到威胁、身体受到伤害甚至家人遭到打击报复;由于没有做好严格的保密措施,泄露了证人的姓名、身份,使证人受到歧视;由于没有保障证人的合法权益,使证人因作证而影响工作和人事关系;由于证人未能享有客观作证的条件,使证人在作证时受到各方面的干扰等等。但最关键的问题是,我们没有单一的证人保护法律,也没有专门的计划和经费。国外的证人保护制度非常成熟,美国、新加坡、德国等国家都有单独的证人保护法。除了这些单独的立法以外,很多国家的诉讼法,都有关于证人保护的规定。除了这些国家法律和国际公约之外,很多国家还有专门的证人保护计划,还有很多国家,比如美国、澳大利亚,有专门的证人保护机构。

  现在,人们的权利意识越来越强,越来越强调权利义务对等,这就要求我们对证人的权利有相应的规范。在这种情况下,有关部门应该用新的思路来调整证人作证制度,学习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从权利义务对等的角度来构建证人保护制度。这是反腐败、打击犯罪的需要,更是建设现代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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