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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再审建校草案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2日07:14 河南报业网-河南日报

  本报讯 (记者惠婷实习生丁松)开发商没有建设学校的义务,这已获得了郑州市人大常委会认可。

  6月21日,根据立法听证会修改的《郑州市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草案)》,提交郑州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再次审议。

  郑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认为,配套建设中小学校是政府的法定责任;开发商配套建设学校应予以鼓励,但不应作为一项法律义务加以规定;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预留用地,由政府控制和垄断,让开发商购买后再把“净地”无偿移交给政府,有失公允。

  他们建议,将原《条例(草案)》第十二条修改为:“城市新区开发、旧城区成片改造或城市零星开发时,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配套新建或改建、扩建中小学校。”“鼓励开发建设单位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开发建设单位配套建设的中小学校,可以无偿移交政府举办,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一定的政策优惠,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自行办学的,应当承担本开发区域内学生的义务教育任务,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规定拨付相应的教育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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