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小冰:完善土地制度必须充分重视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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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2日08:18 南京报业网-南京日报 |
【南京日报报道】 在昨天的论坛上,江苏省委党校教授刘小冰认为,完善土地制度必须充分重视法律。 当前,特别要强调三个方面。首先,在观念上必须鲜明地反对“掀起土改风暴”、“土地新政”等类不规范的概念。无论是“节约集约用地、促进科学发展”,还是调控、改善房地产市场的供应结构,抑制局部地区住房价格的过快上涨势头,防止住房价格大起大落,挤掉水分和泡沫等等,法律都是基本的手段。当前特别需要加强国家土地法律、法规的实施,用法律的形式肯定和保护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政策也罢,领导人的讲话也罢,都必须符合法律,防止搞运动式的执法,防止抛开法律另搞一套。 其次,完善立法,加强司法、执法和监督。通过制定《物权法》等法律承认农民对土地的债权关系和物权关系,肯定“取得土地所有权”、“土地所有权消灭”、“回复所有权”、“地权限制”、“地权调整”、“土地的移转、设定或租赁”、“充分、合理、及时的补偿”等土地制度的基本概念,建立健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受到侵犯时的法律救济方法,保障司法机关对土地纠纷解决的公正性和最终性。 第三,必须强化正当程序的观念。正当程序要求一切权力在行使剥夺私人的权利时,必须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注重程序公正日益成为现代法治国家共同的价值取向,例如,在土地征收中,利益损害最大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农民并不是土地征收的主体之一。在土地征收调查、征收补偿分配过程中,农民通常被排除在外,参与的主体仅仅是征地调查人员、政府有关领导、用地单位和农民集体个别领导。农民无法了解到自己被征土地的实际面积、国家具体补偿标准、政府及集体领导是否参与了非法分配等情况。农民能直接参与的只有公告这一过程,而公告只是土地征收批准后的附属程序。整个土地征收过程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来说,缺乏应有的程序保障。因此,国家权力必须依据公平与正义,遵循法定程序,对土地进行法律调整以求得社会利益的最大化。 (编辑 丹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