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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班延误东航被判退款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2日09:13 南方都市报

  据新华社上海6月21日电 谢某等20多名乘客集体状告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一中院近日作出终审判决,中国东方航空公司须向乘客谢某等退还1/10机票款。

  去年7月,原告谢某等乘客购买了被告东方航空公司从上海虹桥机场到内蒙古呼和浩特的MU5195航班机票。航班原定起飞时间为7月30日14时35分,但直到20时7分才起飞。该班机到达上海虹桥机场之前,执行的是温州-香港-温州的航班。飞机计划到达虹桥机场的时间为13时50分,由于当时雷雨无法着陆,于是飞机备降浦东机场,再从浦东机场起飞,于18时落地虹桥机场。

  虹桥机场值班签派员在18时17分再次修改飞机起飞时间为18时30分,但最后直到20时7分终于从虹桥机场起飞。航班延误期间,被告东航公司未向原告谢某等乘客提供退票或改乘其他航班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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